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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2018年01版)发布

2018-03-05 10:54来源: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中心湖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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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 当月火电企业基数电量总额达到当月市场合同电量总额的 10%及以上;

7.3.3.2 28 日前,进入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累计上网电量超过月度计划电量(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月度交易计划文件)的  10%及以上,并导致月度交易计划安排的基数电量无法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须承担全部或部分火电基数电量下调补偿。

7.3.4 出现 7.3.3 节情况时,在月度结算之前,按照以下方法调减已作安排的火电(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基数电量:

7.3.4.1 统计火电企业的月度计划执行净下调电量 Q 火电净下调 。先计算火电企业的月度计划执行偏差电量之和 Q 火电执行偏差 ,式中,Q i 计划  为月度交易计划中安排的火电企业 i 上网电量(包含市场合同电量、基数电量),

Q i 结算 为火电企业 i 的上网结算电量。

(1)如果 Q 火电执行偏差 >0,则Q 火电净下调 = Q 火电执行偏差 ;

(2)如果 Q 火电执行偏差 <=0,则Q 火电净下调 = 0 。

7.3.4.2 统计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超计划发电量 Q 可再生超计划 。先计算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月度计划执行偏差电量之和 Q 可再生执行偏差  。式中,Q j 结算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j 的上网结算电量,Q j 计划  为月度交易计划中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j的上网电量(包含市场合同电量、优先电量)。

(1)如果 Q 可再生执行偏差 >0,则Q 可再生超计划 = Q 可再生执行偏差 ;

(2)如果 Q 可再生执行偏差 <=0,则Q 可再生超计划 = 0 。

7.3.4.3 计算火电企业可调减的基数计划总电量 Q 总基数可调减 。火电企业 i 的可调减基数计划电量 Q i 基数可调减 的计算方法为:

(1)计算火电企业 i 的可调减基数计划电量:

 如果 Q i 市场合同计划 +Q i 基数计划 >Q i 安全约束 ,则如果 Q i 市场合同计划 +Q i 基数计划 =Q i 安全约束  ,则Q i 基数可调减 = 0式中,Q i 基数可调减 为月度交易计划中火电企业 i 可以调减的基数电量,Q i 市场合同计划 为月度交易计划中火电企业 i  的市场合同电量,Q i 基数计划 为月度交易计划中火电企业 i 的基数电量,Q i 安全约束 为火电企业 i 当月因安全约束必须发的电量。

(2)计算火电企业的可调减基数计划总量 Q 总基数可调减 :

7.3.4.4 计算火电企业基数计划调减总量 Q 总基数调减 。

7.3.4.5 根据各火电企业可调减基数计划电量 Q i 基数可调减 占可调减基数计划总量 Q 基数可调减 的比例、火电企业基数计划调减总量 Q  总基数调减 ,计算各火电企业 i 的基数计划调减量 Q i 基数计划调减 。

7.3.4.6 按照调减后的火电企业月度交易计划电量开展月度交易结算,火电企业被调减的基数电量计划视情况在后续月度安排,但是不 得 跨 年 安 排  。

8. 计量与结算

8.1 概述

8.1.1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电费资金结算。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原则上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协调相关省电力交易机构后,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分别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结算依据。

8.1.2 电费资金收缴、支付管理执行  湖南中长期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至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各市场主体保持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并由电网企业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8.1.3  市场交易电费结算为现金方式,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承兑汇票结算。在进入市场之前,电力用户电费结算使用承兑汇票比例较高的,应逐年降低比例(原则上每年比上年降低幅度不低于  10%),并在交易合同中约定。超过约定比例的,电力用户应承担承兑汇票贴现成本。电网企业结算支付发电企业市场电量和其它上网电量的电费中承兑汇票占比应保持一致。

8.1.4 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时,按月清算、结账;开展周(日)交易时,按周(日)清算,按月结账。

8.1.5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各市场主体的各类交易合同、实际上网电量、实际用电量开展结算工作,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电量分开解耦结算。

8.1.6  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规程和相关法规开展保证系统安全调度和优化水库调度,以及因电网事故、不可抗力、临时性重点工程及市政建设等原因调整系统运行方式,由此造成市场主体的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应向监管机构作出必要说明。

8.1.7 跨省跨区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电量纳入中长期电力市场电量,不计入跨省跨区偏差电量考核。

8.2 计量点设置

8.2.1  电网企业应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在计算电量时考虑相应的变(线)损。8.2.2  对于发电企业,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同

精度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电力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8.3 计量数据采集

8.3.1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并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当出现计量数据不可用时,由电能计量检测机构确认并出具报告,结算电量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解决。

8.3.2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原则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计量用电量和上网电量,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保持现有计量抄表方式不变。

8.3.3 发电企业计量数据采集和抄报流程:

8.3.3.1  月度上网电量以上网计量关口电能表每月最后一天24:00时的当月表码计量数据为依据。当月该发电企业发电上网电量与用电下网电量(以下简称“抄见电量”)须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下属市供电公司共同核算、确认。

8.3.3.2  正常情况下,月度上网电量以关口电能量主表的数据作为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8.3.3.3  凡具备远方采集电量数据条件的,均应以远方采集系统采集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若暂不具备远方采集电量数据条件,或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时,则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现场抄录须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  8.3.3.1 条所指 24:00 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8.3.3.4  如果结算关口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抄见电量按对侧表计数据确定。对其他异常情况,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8.3.3.5 电网企业电能采集装置管理部门每月1日16:00前完成上月上网电量数据的采集、计算和报送;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下属市供电公司应在每月 2  日前完成上月上网电量的抄录和确认。

8.3.3.6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数据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和纸质件的形式于每月 2  日前报电力交易机构。如电力交易平台故障,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报送;纸质件(详见附表 8-1  发电企业电能量抄见单模板)必须由发电企业及被授权的电网企业下属市供电公司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将原件送至电力交易机构。抄报单位应保证报送的纸质件数据与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8.3.4 发电企业计量数据核对与调整:

8.3.4.1  发电企业的交易结算电量(以下简称“结算电量”)以发电企业每月上网计量关口抄见电量数据为依据。电力交易机构应依据发电企业的各类交易合同和供用电协议的约定进行分类、核对、结算,并于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类统计。

8.3.4.2  抄见电量数据与发电企业上报数据之间差值超过相当于该关口电能量计量表倍率值百分之二的电能量值时,电力交易机构应通知相应发电企业及相关部门核实和取证,如能提供合理证据,发电企业及相关部门均应据此进行结算电量调整。

8.3.4.3  当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与双方认可的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8.3.4.4 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初 4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结算电量的核对、修正和确认。

8.4 批发市场结算

8.4.1 强制上调结算价差与下调补偿价格计算

8.4.1.1  对于燃煤公用火电企业(含煤矸石发电企业),如果不参与月度预挂牌上调、下调招标交易申报,在结算时,实际发生的上调增发电量按强制上调价差结算,实际发生的下调减发电量按强制下调补偿价格获得补偿。如果参与了月度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的申报,但实际上调增发电量超过电厂预挂牌申报电量,超出部分按强制上调价差结算。

8.4.1.2 强制上调价差计算:

(1)从结算月发电企业上调申报数据中取出申报价差的最小值P 上调申报最低 ;

(2)从结算月发电企业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数据中取出申报价差的最小值 P 竞价申报最低 ;

(3)强制上调价差等于上面两个价差中较小值,即P 强制上调 = min{P 上调申报最低 ,P 竞价申报最低 }。

(4)如果发电企业均不参与月度集中竞价和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强制上调价差等于火电上网标杆价的-10%,即P 强制上调 = - P 火电标杆  ×0.1。

8.4.1.3 强制下调补偿价格计算:

(1)从结算月的下调机组调用顺序表中取出补偿价格最小值 P 补偿最低 ;

(2)从结算月的全部市场交易合同(不含厂网间购售电合同、辅助服务合同)中取出电量、市场交易价格(上网价格)数据,计算市场交易电量加权均价 P 市场平均  ;

(3)强制下调价格等于最低补偿价格 P 补偿最低 与市场交易均价 P市场平均 的 10%较小值,即P 强制下调 = min{P 补偿最低 ,P 市场平均  ×0.1}。

8.4.2 燃煤火电企业 ( 含煤矸石发电企业 )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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