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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力直接交易执行、出清细则和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发布

2018-01-24 09:3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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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度清算

如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如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小于其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的95%,对偏差电量按以下方式收取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5%-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

其中,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按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当月电价政策执行)-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九条 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采用月结年清方式结算。

1.月度结算

每个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的月度结算电量为以下电量中的最小值:

(1)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

(2)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

(3)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截至上月本合同年累计结算电量。

其中,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可结算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

结算电价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电价。

购电主体剩余未结算电量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发电企业剩余未结算电量继续按顺序结算。

2.年度清算

(1)追溯结算

追溯结算依据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执行情况,将一部分已按目录电价(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Q追溯结算为按合同电价结算。其中:

Q=min{(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本合同已执行电量。

追溯结算按照结算月份先后顺序,依次将购电主体每月已按目录电价结算的电量追溯调整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结算且按当时电价政策执行,并退补相应差额电费,直至所有追溯结算电量全部结算完毕。

同时,将发电企业已按标杆电价结算的电量追溯调整为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结算,并由发电企业退补相应上网电费。

(2)偏差电量结算

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发电企业年度结算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发电企业违约金。

发电企业违约金=发电企业偏差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降价额度绝对值。

购电主体偏差电量=购电主体年度直接交易合同总电量×95%-(购电主体年度总购电量-购电主体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已结算电量)。

当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收取购电主体违约金。

购电主体违约金=购电主体偏差电量×全市场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绝对值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年度直接交易合同降价额度=标杆电价(按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签订时的电价政策执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价。

第十条 违约金纳入省电力交易中心账户,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外送电交易电量、抽水电交易电量按合同结算。年度基数合同为可调整合同,按政府有关规定结算。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二条 所有市场主体电量抄表由省电力公司负责。省电力公司每月1日前,完成上月电量抄表工作,并发送省电力交易中心,作为电力交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结算处理,在交易平台发布结算结果,发电企业、购电主体、省电力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核对确认。

第十四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发送省电力公司、发电企业,由省电力公司与发电企业完成电费结算。发电企业电量结算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违约金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一级用户和省电力公司发送一级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各类别各合同结算电量和电价、差额电费、违约金等内容。

其中,差额电费=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一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一级用户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向一级用户返还差额电费。

第十六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向售电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发送售电公司市场电量结算信息,包括结算时间、结算主体、计量数据、直接交易各类别结算电量、各合同各类别结算电量和电价等明细、总差额电费、违约金等要素。

其中,总差额电费=Σ直接交易各合同各类别直接交易结算电量×(本类别平段目录电价-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

本合同本类别购电价格=本合同直接交易电价+本类别输配电价+本类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售电公司依据与各二级用户签订的零售代理合同,制定差额电费分配方案,并提交省电力公司。分配方案应包括电量、价格、差额电费、代理费用等内容。

省电力公司先按目录电价向二级用户收取购电费,再按照分配方案向二级用户返还差额电费,向售电公司支付代理费用。

省电力公司将售电公司及其二级用户结算信息反馈省电力交易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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