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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印发

2017-10-09 09:34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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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火电应急启停调峰交易。

火电应急启停调峰交易是指火电机组根据调度指令,通过应急启停为电网提供调峰辅助服务的交易。

发电企业按照火电机组额定容量级别对应的应急启停调峰辅助服务报价区间浮动报价。不同容量级别火电机组的报价上限参见下表:机组额定容量级别(万千瓦)报价上限(万元/次)10及以下5020803012050~6020080~100300

火电应急启停调峰交易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按照发电企业日前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安排调用。火电应急启停调峰交易根据各容量级别机组的市场出清价格每台按次结算。市场出清价格为当日实际调用到的最后一台应急启停调峰火电机组同容量级别的报价。

3.日前日内跨省跨区有偿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跨省跨区有偿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是指通过日前日内有偿调整我省与周边省份的联络线计划,实现调峰能力缺乏省份向调峰能力富裕省份购买调峰辅助服务。

当我省或周边省份出现调峰困难时,由我省电力运营机构代理,向区域电力运营机构或周边省份的电力运营机构申请购买或出售调峰辅助服务。区域电力运营机构或周边省份的电力运营机构可根据当地调峰能力的剩余情况,开展跨省跨区有偿调峰辅助服务交易。

跨省跨区有偿调峰辅助服务交易总量为日前计划曲线与实际交易后调整的曲线产生的偏差。购买跨省跨区有偿调峰辅助服务的区域或省份仅为售出区域或省份提供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有偿部分支付费用。

跨省跨区调峰支援价格参照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双方市场运营机构协商确定。

(三)无功补偿与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无功补偿辅助服务即自动电压控制(AVC),是指在自动装置的作用下,为使全网达到合理的无功分布和电压控制,发电厂的机组和风电场、太阳能发电机组、变电站、用户的无功补偿设备以及变压器的分接头根据调度指令进行自动闭环调整提供的辅助服务。满足年度电量计划、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的发电机组可根据自身基本调压能力参与无功补偿辅助服务市场。

黑启动辅助服务是指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的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目前,我省仅有万家寨水电站5号机组为黑启动机组。

结合无功补偿与黑启动辅助服务的特点,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借鉴国内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践经验,研究建立无功补偿与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发电企业投装无功补偿装置,鼓励具备提供黑启动辅助服务条件的发电机组进行申报。现阶段,无功补偿与黑启动辅助服务管理暂按“两个细则”执行。

(四)用户侧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鼓励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电储能设备运营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实施需求侧响应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鼓励供热电厂或第三方投资建设储能调峰设施。火电企业或第三方在计量出口内建设的电储能设施视为深度调峰设施,可参与实时深度调峰市场交易,也可由全网共同分担电储能设施参与系统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产生的费用。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立初期,需求侧响应调峰与售电企业移峰调峰是指具有蓄能设施、主要在低谷时段用电、可在负荷侧为电网提供调峰辅助服务的用电负荷项目与售电企业业务。

参与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需求侧响应用户和售电企业的最小用电电力须达到1万千瓦以上,且能够将实时用电信息报送电力调度机构,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需求侧响应调峰与售电企业移峰调峰交易在省内开展,交易周期为日及以上,交易模式以双边协商交易为主、集中竞价交易为辅。

需求侧响应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与购买方开展中长期双边协商交易。双边协商交易双方需向市场运营机构提交包含交易时段、每15分钟一点的用电功率曲线、交易价格等内容的交易意向,由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确认。

需求侧响应用户和售电企业也可在有偿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平台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在交易开展前1个工作日向市场运营机构申报交易时段、每15分钟一点的用电功率曲线、意向价格等内容,由市场运营机构对外发布。购买方根据市场运营机构发布的交易信息,申报电力、电价。购买方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需求侧响应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申报价格。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购买方与需求侧响应用户或售电企业匹配成交,直至购买方的申报价格小于或等于需求侧响应用户或售电企业的申报价格,或者成交电力大于或等于需求侧响应用户或售电企业的申报电力。集中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为购买方申报价格与需求侧响应用户或售电企业申报价格的平均值。如最后成交的多个购买方报价相同,则按其申报电力比例成交。

(五)信息发布。

市场运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需要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辅助服务供应商名单、市场限价、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市场出清价格、中标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发布的信息。

(六)市场干预、中止和恢复。

当系统出现重大事故、市场供给严重不足、市场运营系统发生故障、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需要保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根据授权视实际情况进行市场干预,直至中止市场。

市场中止后,各类辅助服务暂时执行“两个细则”有关规定。

辅助服务市场具备恢复运营的条件后,经山西能监办批准,可恢复市场运行。

五、市场成员及其职责

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两类。

(一)市场运营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为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机构。中长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和运营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日前和日内市场的组织和运营暂由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市场运营机构根据职责负责辅助服务市场的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市场主体的注册、交易合同的管理以及提供结算依据等相关工作。

(二)市场主体。

具备辅助服务供应能力的火电机组、水电机组、风电场、太阳能发电机组、电储能设备运营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在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可按照市场规则自主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并获得相应收益或支付相应费用。

六、市场监管

为维护我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秩序,保护辅助服务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平台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由山西能监办遵循依法、独立、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监管,对各市场主体遵守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情况和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等实施监管。

七、组织实施

在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负责组织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统筹协调市场建设,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市场的运营与建设。省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参加,共同研究市场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附件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纳,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激励调峰辅助服务供应商改造设备、提升灵活调节能力,促进山西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引导新兴产业与技术发展,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以及《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山西电网省调并网发电机组、售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用户等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行为。由于电网传输阻塞等原因造成的弃风、弃光电量不纳入调峰范围。参与山西省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所有市场成员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是指为促进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纳,保证电能质量,由并网发电厂、售电企业、电力辅助服务提供商、电力用户提供的除一般电能生产与消费外的市场化辅助服务,主要包括实时深度调峰、需求侧响应调峰、售电企业移峰调峰、跨省跨区有偿调峰等辅助服务。

第五条 发电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以确保电力安全、供热安全为前提,不得以参与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为由影响居民供热质量。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调峰辅助服务要在满足电监市场〔2006〕43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做好与《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的衔接。已经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暂不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优先调用进行无偿深度调峰。

第七条 山西能监办负责监督本细则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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