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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暂行)发布

2017-09-23 12:3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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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注册信息变更包括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和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已登记的售电公司关联用户信息变更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条第十七条售电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注册信息变更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应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变更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条第十九条对于除第十七、十八条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省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关联的电力用户发生新增、减少、变更(并户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需在省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新增、减少、变更的电力用户核验通过后,完成登记程序。新增、减少、变更用户在核验通过前,涉及到的已登记用户不能作为售电公司售电用户参与交易。

条第二十一条若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省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有关部门,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

第四章市场注销

第二十二条已注册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

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当售电公司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省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条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拒绝该售电公司的退出:

(一)该售电公司的退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影响关联客户正常供电等。

(二)该售电公司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市场退出原因;

(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意见;

(三)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四)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对售电公司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全的通知其补充。将通过核验的申请材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售电公司需要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需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条第二十八条省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注册,向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指引由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范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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