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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

2017-09-01 11:3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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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小编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需要关注的是《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建立合同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同偏差分开结算。以年度交易和月度交易为主,按月清算。2%以内的减发电量免于补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减发电量按其申报价格补偿,2%以内免于补偿;以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市场电力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小于其合同电量时,按期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结算实际用电量。2%以内的少用电量免于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系统未调用下调服务时,按期当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

具体文件如下: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西省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下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 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第四条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执行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规定。

第五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山西能监办制订山西省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指导推进具体工作。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企业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外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或山西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上公示企业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公告企业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企业年报;

(七)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备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二)具备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及山西省、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及山西省、电力行业标准;

(四)负责配电区域内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不得干预配电区域内用户自主选择售电企业;

(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电力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中长期交易;

(二)按授权拟定相应的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月度等日以上的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和合同执行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负责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和山西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八)配合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基础数据和安全校核结果,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等相关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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