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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

2017-09-01 11:3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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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信息报送与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市场成员应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照规定报送并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相关市场信息。

第一百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负责管理、收集、整理、汇总和分类发布市场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市场成员信息报送与披露:

(一)电力交易机构报送与披露的信息包括:

供需形势、电网阻塞管理、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电网拓扑模型、发电机组和电网检修计划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其中,市场交易(含辅助服务)信息包括各类型电量、交易信息、电网安全约束和报价约束信息、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和月度、年度偏差处理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等。

(二)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与披露的信息包括:

具体输配电线路或输变电设备的安全约束情况、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交易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责任认定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等。

(三)电网企业报送与披露的信息包括:

电量电费结算情况、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率、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电网检修计划、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依据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等。

(四)市场主体报送与披露的信息包括:

1.发电企业: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机组编号、机组容量、发电业务许可证、能耗水平、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各类合同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2.售电企业: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交易量限额、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3.电力用户: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产时间、受电电压等级、负荷特性、最大负荷、最大需量、年(月)最大用电量、产品能耗水平、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4.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服务性质和能力、市场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或疑问的,可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及电力交易机构有权获知上述所有市场信息,电力调度机构有权获知满足调度需要的相关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市场成员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山西能监办根据实际制定《山西省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电力交易机构会同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制定《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报山西能监办、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则已明确的开闭市、交易组织、安全校核等时间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提出调整建议,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山西能监办批准后调整执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等部门共同组织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则制定《山西省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山西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建设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现货交易试点,随着省内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放开发用电计划电量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解决时,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监办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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