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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

2017-09-01 11:3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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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组织

第一节 交易时序安排

第五十一条 开展年度交易遵循以下顺序:

(一)确定跨省跨区优先发电。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及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

(二)确定省内优先发电(燃煤除外)。结合电网安全、供需形势、电源结构等因素,优先安排规划内的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及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其次按照二类优先发电顺序合理安排。也可以按照气电、可调节水电、核电、不可调节水电、风电及太阳能发电的先后次序,放开发电计划。优先发电机组参与市场化交易时,应制定措施保障落实。

(三)开展年度双边交易、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双边及集中竞价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区交易,集中撮合和挂牌交易视同集中竞价交易,下同)。优先开展各类跨省跨区交易。如果年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四)确定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根据年度发电预测情况,扣减上述环节优先发电和年度交易结果后,若未参与市场的用户仍有购电需求,则该部分需求在燃煤发电企业中分配,作为其年度基数电量。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的比例,逐年缩减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直至完全取消。

(五)电力交易机构在各类年度交易结束后,应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于12月底前将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双边和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年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和分项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年度交易开始前仍未确定优先发电的,可以由电力调度机构参考历史情况测算,预留足够的优先发电空间,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第五十三条 开展月度交易时遵循以下顺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月度市场总电量是指当月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电量之和。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企业的月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月度市场总电量的15%。售电企业应当于每年11月份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股权信息报电力交易机构。若股权信息发生变动,售电企业应当于次月首次交易10日前报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审核并公示所有售电企业的次月申报电量上限。

第五十五条 优先落实国家指令性计划及地方政府间协议。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省内电力电量平衡,富余发电能力再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第五十六条 合同转让交易原则上应在合同执行完成3个工作日之前开展,市场主体签订电力电量购售合同后即可进行转让。月度合同转让应于合同月上月27日前结束或自合同月当月10日后开始、23日结束。

第五十七条 年度、月度交易开闭市时间一般不进行调整,如遇国家或省内重大活动确需调整的,电力交易机构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同时向市场主体公告。

第二节 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签订

第五十八条 发电企业根据已确定的跨省跨区优先发电(含年度以上优先发电),于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协商签订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送受电曲线、交易价格等,纳入送、受电省优先发电计划,并优先安排输电通道。

第五十九条 根据山西省内的优先发电计划,在每年年度双边交易开始前签订厂网间年度优先发电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三节 年度双边交易

第六十条 每年12月份第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包括机组)检修安排;

(三)次年度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及交易电量规模;

(四)次年度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度各机组可发电量上下限以及各类机组在供热和非供热期分月可发电量上下限。

第六十一条 年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交易意向协议,并在年度双边交易市场闭市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提交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年度双边交易的意向协议应提供月度分解电量。

第六十三条 年度双边交易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3个工作日,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第1个工作日,应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未通过,按照提交确认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削减。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后,可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六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于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后的下1个工作日发布年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的下一个工作日16时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的下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经解释仍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向山西能监办提出裁定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经市场主体确认的交易结果,正式生成电子合同。

第四节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六十五条 每年12月份第3周第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后,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年度集中竞价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年度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包括机组)检修安排;

(三)次年度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年度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年度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下限。

第六十六条 年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六十七条 年度集中竞价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第3周第2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六十八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申报年度电价和分月电量,申报截止前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应分月申报电量。

第六十九条 报价结束后,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下1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并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未通过,按照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或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削减次序的原则另行规定。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经市场主体确认的交易结果,正式生成电子合同。

第五节 年度基数电量合同签订

第七十条 根据政府确定的燃煤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安排,于每年12月底前签订厂网间年度购售电合同(包括电子合同),约定年度电量规模及分月计划、交易价格等。

第七十一条 基数电量确定后,偏差主要通过市场方式处理。

第六节 月度双边交易

第七十二条 每月第2周第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包括机组)检修情况;

(三)次月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可发电量上下限。

电力交易机构在上述市场信息发布后1周内,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

第七十三条 月度双边交易主要开展次月的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转让交易。

第七十四条 月度双边交易的时间为每月第2周第2个工作日,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七十五条 市场主体经过双边协商形成月度交易意向协议,并在闭市前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含互保协议)。

第七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闭市后的下1个工作日将所有双边交易意向提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校核结果返回电力交易机构。

若安全校核未通过,按照提交确认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削减。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因特殊原因,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后,可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

第七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调度机构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发布月度双边交易结果。

市场主体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的下1个工作日16时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返回成交确认信息,逾期不返回视为无意见。对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发布的下1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给予解释,仍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可向山西能监办提出裁定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根据裁定结果另行公布后执行。

交易结果确认后,相关市场主体应当在成交信息发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正式生成电子合同。

第七节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七十八条 每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前,电力交易机构汇总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次月集中竞价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已注册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情况;

(二)次月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关键设备(包括机组)检修安排;

(三)次月集中竞价直接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四)次月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电量需求预测;

(五)次月各机组剩余可发电量上限。

电力交易机构在发布上述市场信息后1周内报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

第七十九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主要开展省内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十条 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时间为每月第3周第2个工作日,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十一条 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申报截止前的最后一次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报价结束后,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并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下1个工作日,通过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

若安全校核未通过,按照匹配价差大小顺序进行逆序削减,或按等比例原则进行削减,削减次序的原则另行规定。约定电力交易曲线的,最后进行削减。

第八十二条 在月度市场交易完成后,电力调度机构结合安全校核结果,预测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等优先发电情况,综合考虑月度电力供需形势与年度合同的执行进度,将各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电量、基数电量进行月度分解,形成各发电企业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计划的预安排区间上下限。各发电企业在该区间内申报当月月度计划电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经安全校核后形成月度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

第八十三条 供热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年度市场合同分月计划应满足其供热电量需求后再安排非供热期分月计划。各发电企业全部月度电量计划应满足单机最小开机时间要求。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月度电量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八节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第八十四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确定后应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影响出让方原有合同的价格和结算。

第八十五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确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段、电压等级、计量关口、分月计划(包括本月剩余和后续月份各类合同电量)等内容。

第八十六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时间为每月第3周第1个工作日。发电企业的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合同总额大于其本月预计实发上网电量时,方可转让。转让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小容量机组。

第八十七条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开始或收到合同转让方提交的交易意向后,电力交易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转让,形成无约束交易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交易结果并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形成电子合同。安全校核未通过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监办申请裁定。

第八十八条 具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和年度市场合同的市场主体,在保持各类年度合同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提出本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合同滚动调整意向。

第八十九条 具有年度市场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每月第2周第3个工作日提出次月合同电量滚动调整意向,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调整意向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调整结果并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形成调整后的分月合同。安全校核未通过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监办申请裁定。

第九十条 现货市场建立前,具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的市场主体可在每月第4周第1个工作日,将当月分解计划电量的调整意向(调整范围应在其月度计划电量发电意愿申报值的±5%以内)提交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调整意向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

安全校核通过的,形成有约束合同调整结果并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在山西电力交易平台形成调整后的当月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安全校核未通过的,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向交易双方书面解释原因。市场主体仍有异议的,可向山西能监办申请裁定。

第九十一条 为了保证合同执行偏差的合理性与执行的公正性,应及时启动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处理偏差。参与调峰、调频的电厂,在其机组电网区域控制偏差(ACE)投入期间,产生的电量不计入上调、下调电量范围。

第九节 跨省跨区交易

第九十二条 跨省跨区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十三条 跨省跨区交易分为年度、月度、周、日前和短时支援交易。年度交易以外的属于增量交易。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周及以上交易,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日前和短时支援交易。

第九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发电企业的电价排序,由低到高依次累加相应的申报电量,价格相同时按等比例方式分配。

第九十五条 电网企业代理跨省跨区交易的出清方式如下:

(一)各交易周期内,当申报电量总和小于或等于外送电量需求时,按申报电量成交,不足部分,由电力交易机构再次组织招标,直至完成;当申报电量总和大于外送电量需求时,由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市场主体的机组容量及权重系数进行分配。分配公式为:

中标电量=总电量×(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机组容量×容量系数×脱硫系数×脱硝系数×除尘系数×超低排放系数×空冷系数×资源综合利用系数)

当发电企业的中标电量大于其申报电量时,申报电量为无约束成交电量,总电量减去成交电量后的剩余电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完成;当发电企业的中标电量小于或等于申报电量时,中标电量即为无约束成交电量。

(二)为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大容量、高效环保机组的中标电量比例,设置权重系数:

容量系数:13.5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0,3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2,6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4,100万级机组容量系数为1.8(外送支持机组容量系数=容量系数×1.1;视外送方向不同,外送支持机组由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商山西能监办另行确定);

脱硫系数=1.1;

脱硝系数=1.1;

除尘系数=1.1;

超低排放系数:未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系数为1.0,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且获得环保认证的机组系数为1.1;

空冷系数:非空冷机组系数为1.0,空冷机组系数为1.1;

资源综合利用系数:正常燃煤机组系数为1.0,燃烧低热值煤机组系数1.1;

脱硫、脱硝设施正常投运的新投产发电机组,当年按1.1计算系数,次年根据上年脱硫、脱硝设施实际投运率确定系数。

(三)发电企业应在跨省跨区交易前一个月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上年度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超低排放标准的污染物超标排放小时情况及相关印证材料,经电力交易机构认定后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十六条 售电价格扣减度电输电费后,再减去发电企业报价的剩余部分在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目前度电暂按2∶8比例分配,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度电输电费目前暂按不超过30元/兆瓦时执行(待跨省跨区单位输电费核定后按其执行)。

通过挂牌方式确定售电价格的,电网企业不参与收益分配。

第九十七条 跨省跨区合同(协议)执行与结算遵循以下顺序:事故应急支援、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内短期或临时交易。当跨省跨区交易供需发生变化需对合同调整时,原则上按逆序进行。

第十节 临时交易与紧急支援交易

第九十八条 山西省可与其他省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开展跨省跨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交易电量、交易曲线和交易价格均由购售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十九条 山西电力交易机构应事先与其他省电力交易机构约定跨省跨区紧急支援交易的价格及其他事项,在电力供需不平衡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约束组织实施。待条 件成熟时,可采取预挂牌方式确定跨省跨区临时及紧急支援交易的中标机组排序。

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一百条 电力调度机构承担各类交易的安全校核。涉及跨省跨区的交易,须提交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进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过的不得交易。安全校核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机组辅助服务限制。

第一百零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类市场交易信息公示2个工作日前,应提供关键通道输电能力、关键设备检修计划等电网运行相关信息;同时根据机组可调出力、检修天数、系统负荷曲线以及电网约束情况,得出各机组的可发电量上限,并对机组发电利用小时数提出限制建议,一并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校核未通过时,电力调度机构需出具书面解释,由电力交易机构予以公布。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按期完成安全校核时,应提前说明原因,延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逾期视为安全校核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可基于安全优先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向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山西能监办书面报告事件经过。紧急情况导致的经济损失,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经济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发电企业部分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通过确定无交易曲线合同的发电曲线,与已约定的曲线叠加形成次日发电计划;发电企业全部合同约定了交易曲线的,按合同约定曲线形成次日发电计划。

未约定交易曲线的市场化交易合同以及优先发电合同和基数电量合同,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

第一百零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执行月度发电交易计划,月度交易计划执行情况与各市场主体交易合同的偏差控制在±2%以内;电力交易机构每日跟踪和公布月度交易计划执行进度情况。市场主体对执行进度提出异议时,电力调度机构会同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出具说明,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公布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校核基于预测电量、预测负荷及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电网设备检修计划等边界条 件进行。实际边界条 件发生变化时,相关交易合同应重新校核调整。安全校核意见不作为任何一方的违约依据,因此导致市场主体产生争议的,由电力调度机构将有关情况报山西能监办。

第一百零七条 年度安全校核数据来源:

(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年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年度跨省跨区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电网稳定限额等。

(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年度发电计划、年度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及分月安排、年度市场化交易电量及分月安排等。

(三)电力用户(含代理的售电企业)提供的数据:电力用户年度总用电量及分月安排,电力用户分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电力用户分月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第一百零八条 月度安全校核数据来源:

(一)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的数据:月度发电设备检修及调停计划、月度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月度跨省跨区交直流通道输送能力、电网稳定限额等。

(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月度发电计划、月度跨省跨区交易合同、月度市场化交易电量等。

(三)电力用户(含代理的售电企业)提供的数据:电力用户月度总用电量,电力用户月度最大、最小用电负荷,电力用户月度典型用电负荷曲线等。

第一百零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要研究开发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技术支持系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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