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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售电公司注意!信用评价等级直接与银行履约保函挂钩

2017-08-15 16:4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市场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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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评价期内的电力市场交易中,AAA和AAA-等级的售电公司可免交银行履约保函,AA和AA-等级的售电公司可减免50%银行履约保函额度,B类与C类售电公司分别增加30%和50%的银行履约保函额度,D类售电公司强制退出市场,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六章 失信认定和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力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按照规定程序将其纳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

(一)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超过规定期限,存在恶意串通、操纵市场和滥用市场力行为,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月度合同执行偏差大于规定1.3-1.5倍;

(二)未服从电力调度和有序用电管理,用户未按要求接入江苏省电能在线监测公共服务平台,未按规定开展售电业务,未按要求投运环保设备导致环境污染物超标排放;

(三)未按时按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行为情节较重。

第二十四条 电力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将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二)已纳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6个月未能有效整改并移出;

(三)两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的失信重点观察名单建议进行复核,接受相关市场主体对被列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的异议申请,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失信重点观察名单及观察期限。

省经信委对认定为失信重点观察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约谈、提醒,明确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列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整改要求,经市场主体申请、第三方信用服机构审核、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可移出失信重点观察名单。

第二十七条 省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出的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建议,按照以下程序审核发布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

(一)启动黑名单审核程序,组成独立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二)组成评判小组,根据调查报告反映情况,对被调查市场主体的严重违法失信事实进行审议,提出是否纳入黑名单的意见;

(三)对于按照评审意见应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由省经信委出具通知书,并告知当事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进行公示前,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经信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有误的,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核实无误的,将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及时上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通过“信用江苏”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记入市场主体法人及相关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对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仍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经信委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发现将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一条 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以下规定移出:

(一)自被纳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

(二)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认定依据被撤销,根据市场主体的申请,经调查审议同意后,可移出黑名单;

(三)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因注销、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

第七章 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 对经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责任人,省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取消电力交易注册。

(二)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入“从严审核”类;将失信情况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五)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

(六)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八)将失信情况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九)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将其失信情况作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的参考,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

(十二)限制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已取得的荣誉性称号应按程序及时撤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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