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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2017-08-11 09: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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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小编获悉,继8月3日福建下发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五个售电市场及电力交易平台的管理办法后,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再次联合发布了《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通知中对福建电力市场交易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原文如下:

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工作,依法维护市 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 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 配套文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发改能源〔2016〕2784 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 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 号)等有关法 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交易,是指现阶段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各类短、 中、长期电量交易。本规则所称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将其从批发市场购入的电能出售给电力用户的零售交 易行为。

有关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等规则根据 福建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自觉自律,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监管,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交 易和售电市场零售交易。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 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职能依 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和市场 运营机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等,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 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 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 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

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和国家产业政 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 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 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 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 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资产总额、拥有的设备经营场所和人员队伍应该满足相关准入要求。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应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节能环保指标及有关准入要求。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具体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场主体注册 市场主体均需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及时对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 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交易。符合准入条件 并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电量参与市场 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符合准入 条件但未选择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及不符合准入条件 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购电。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 主交易市场主体名单,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和 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 “信用中国”网 站和福建省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按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核实,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公 示程序后撤销注册。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的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电企业

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市场秩序,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 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电网企业

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输配电服务和电 网接入服务;

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的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 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 服务;

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等;

6.预测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 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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