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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2017-08-11 09: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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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四条 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 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 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 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 他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根据履 职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发布的时限,并对信息 的提供和披露实施监管。

第八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 露私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具体管理和发布。

第八十六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进行披露。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 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机构网站披露有关信 息,并对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成员可按权限查看相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 市场主体如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 证市场主体可按时获得其私有的数据信息。市场主体的申报 价格、双边交易的成交价格、合同内容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 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场运营机构在保密期内不得泄露其私有 信息。

第八十八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 私的相关信息。

第八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电力市场交易前披露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 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 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交易前披露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 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 耗、用电负荷率、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在合同签订后披露已签合同电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电力市场电量完成情况、 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四)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注册市场主体名单及基 本信息;电力市场交易起止时间、交易申报起止时间及申报 要求;发电企业和用户、售电公司违约执行标准;

(二)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输配电损耗 率;

(三)电力市场交易成交电量、加权平均成交价格(价 差),当期各类发电边际成本价;

(四)每月 10 日前披露上月电力市场交易电量执行、 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信息;

(五)授权发布市场干预信息;

(六)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省物价局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季/月)度交易前应披露对应年(季/月)相 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需预测、电力电量 平衡预测、各发电类别机组平均利用小时预测、各机组可发 电上限,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电网实时负荷曲线、发电曲线

(分类别),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 测需求容量、安全约束限制依据等。

(二)在电网安全约束对直接交易产生限制后及时披露 约束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 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影响范围、约束时段等。

(三)福建能源监管办和福建省经信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章 市场调控

第九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及可 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九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交易保 证金、预付费制度,维护市场结算安全。

第九十五条 福建能源监管办会同福建省经信委、福建 省物价局研究建立市场力监测和评价标准,加强对市场主体 滥用市场力行为的监管。

第九十六条 为防范交易风险,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可 对市场采取干预,措施包括:

(一)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二)调整市场交易限价;

(三)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四)其它认为有必要的干预措施。

第九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福建能源监管办可以做 出暂停市场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执行和管理的;

(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 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 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电力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的;

(七)国家政策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等其他有关 规定要求中止的。

第九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进行市场干预。市场干预期间,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应详细记 录干预的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 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九十九条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 方案。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福建能源监管办、福建省经信委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易,临时实 施发用电调控。

第一百条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事故,由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共同分担。

第一百零一条 市场秩序满足正常交易时,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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