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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出台

2017-08-11 09: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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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

交易电量结算优先级顺序为:

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②年度集中竞价交易③年度挂牌 交易④月度集中竞价交易⑤月度挂牌交易⑥短期交易。

市场交易月度电量结算,根据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发 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电力市场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电量的 大小情况确定结算方案,实行月结月清。

第七十六条 用户的月度结算原则

用户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 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 的电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若用户实际用电量大于计划电量,则正偏差电量归入后 续优先级交易可结用电量;无后续优先级交易电量可结算 的,正偏差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在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时 正偏差电量按电网企业保底供电价格的 1.1 倍结算。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的月度结算原则

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计划电量开展结算。对价 差交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电量;对于输配电价交 易模式,计划电量等于合同约定交易电量加上输配电损耗电 量。

若发电企业可结上网电量小于计划电量,负偏差在及以内的电量可在后续月份中滚动调整;负偏差超过 的电 量计入偏差考核电量。

发电企业超过交易计划电量的可结上网电量,纳入后续 结算优先级电量。

第七十八条 零售市场电费结算

售电公司与用户、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均应月结月清。 售电市场主体电费结算可保留委托电网企业结算方式不变,也可按以下办法采用通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 司结算方式。

(一)用户的电费结算 用户结算电费=用户购电价格×结算电量 其中,用户购电价格: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 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价差模式 用户购电价格=目录电价(电量电价)+交易价差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用户购电价格=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

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交易价格、交易价差通过市场方式确定。

(二)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 拥有所在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负责向电网企业代缴输电网的输配电费。售电公司与相应配售电公司的结算:

1.结算金额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①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 交易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 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②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差-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的配电价格-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 交易价格-政府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发票开具

(1)当上述结算金额为正时,由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 业开具发票;

(2)当上述结算金额为负时,售电公司向配电网企业 支付相应费用,并由配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三)配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

定的交易价格×输配电损耗率/(1-输配电损耗率)+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用户目录电价+售电公司与用户确定的交

易价差)-(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 易价差)]×结算电量-配电网的配电费-售电公司服务费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结算电量

(四)发电企业与配售电公司的电费结算 1.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前

(1)输配电价模式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2)价差模式 结算金额=(发电厂上网电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差)×结算电量 2.国家核定福建省输配电价之后 结算金额=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结算电量

第九章 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条 用户负偏差超过 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用户目录电价-市场交易购电价 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条 发电企业负偏差超过 的偏差考核电量,偏差考核资金=偏差电量×(批复上网电价-市场交易售电价格)的绝对值。

第八十一条 因电网堵塞、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 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 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十二条 上述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在当月电费结算时结清。因市场主体执行交易计划出现偏差产生的考核资金 单独记账,纳入全省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八十三条 对售电公司的电量偏差考核,参照用户偏差考核规则执行,其电量为售电公司代理市场交易电量的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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