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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14:0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市场电力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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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披露的信息情况和披露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和披露信息:

(一)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六)向特定对象发布和披露信息的,信息发布和披露方按照信息接受主体事先明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信息接收方获取。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规范售电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售电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评价售电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售电市场主体守信为目标,旨在规范售电侧市场秩序,提高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三条 开展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其中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开展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为省经信委授权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独立性、市场性、系统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

评价标准由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履行情况、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企业财务实力、信用记录等五个要素构成。

第六条 对同一类型的市场主体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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