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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市场开闸!福建省售电市场诸管理办法出台(附五个相关文件)

2017-08-10 14:0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市场电力交易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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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信委协调各方,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可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九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列入黑名单,晋级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应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和披露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黑名单”管理,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市场。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防范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可依法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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