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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案举报人披露更多细节:何时追责真正的始作俑者?

2017-08-06 09:32来源:晶见作者:电改朝阳群众关键词:电改电力垄断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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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发电垄断案判决仍在发酵,人民日报等各大平台纷纷刊发评论,特邀了此事件的实名举报者还原关键细节,并提出可能更加难以回答的问题。以下为举报人自述。

(来源:晶见 ID:EnergyStudies 作者:电改朝阳群众)

今天看到发改委对山西电力垄断的处罚决定,一颗悬了一年多的心终于放下了。从去年初举报以来,虽然面对许多人的不理解,以及目睹发电企业变本加厉的抱团行为,但作为一个普通“朝阳群众”的努力最终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认可,我感觉到了高层对电力市场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然而,判决下来了,还会有下一次吗?我们不能拿国家的钱去缴纳国家罚的款,而是应该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找到此次事件的痛点,并启动追责机制。

事实上,此次事件发电集团垄断只是我们看到的结果,引发这场 “第一次行业协会被罚款”和“第一次电力企业被发垄断处罚”等许多第一次的地震,更多的是来自于地方监管的缺失和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如果只把注意力放在发电集团的垄断,而没有对机制进行反思和追责的话,就犹如缘木求鱼,并不能帮助电力市场“信心”的再次树立。

追问一:始作俑者山西电力行业协会为何权力如此之大?

山西电力垄断事件发生之时,山西省经信委分管电力运行的副主任同时兼任山西省发电企业协会会长职位。这样的兼职情况让矛盾的发生成为必然。

(1)人为制造供需紧张

例如,在当年的电力交易额度制定的数量上就出现电力产能过剩的情况下,经信委给出的售电量少于购电量的问题。(点此阅读专访)。当时包括我在内的电力用户对此提出了质疑,但得到的是一个不明不白的答复。这样人为造成的供不应求,是否是造成后来发电报团的根源之一?

(2)规则设定有失偏颇

其次,经信委在制定的交易文件中要求:对发用电企业双方签订合同的执行出现不能履行的情况时,超出合同电量3%的进行考核。作为用户,我们认为这又是一个对电力用户不利的条款。在目前发电量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出现发电企业执行不了合同的情况,反而,我们电力用户没有一个会故意不用电而不履行合同的,之所以用不了合同电量几乎都是由于市场原因竞争不过对手而造成停产,这时反而要再给电力企业补偿电量合同款?岂不是雪上加霜?

这是我们认为有一个对发电企业有照顾的嫌疑。并且,这样看似保护,实际上却是不利于发电企业长期发展的——电费成本高于临省,本省经济凋敝了,省内用电少了,只会形成恶性循环。

(3)权责界限模糊

直接交易的当天,原先和我们约定好成交价格的发电企业突然都说不能按原先商量的价格(0.22元-0.24元)执行了,原因就是发电企业协会有规定了,不能低于0.3元/度电交易。为此,电力用户代表们当天中午前往经信委当面向分管电力的副主任进行了举报。

下午四点左右,山西发电企业协会紧急发文通知说各发电企业可以自行定价,但这时已接近下午五点的交易结束时间,各用电企业已在无奈之下于发电企业签了0.3元/度电以上的购点合同。至此本次交易就在许多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的不满声中结束。

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本次组织实施电力交易的主要负责人省经信委副主任并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听之任之确认了本次交易结果,使得0.3元/度电的结果予以实施。我们观察到,今年在山东、河南等地的电力交易中,如果出现了抱团或者交易难产的情况下,主管和监管部门都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补救,因此最终促成了双赢的局面。

出现问题是正常的,但如果责任人原本就存在利益冲突,才会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原本这场反垄断案件是可以避免的。

追问二:没有追责,何谈信心?

许多人认为,这场反垄断事件将整肃电力协会,并督促发电企业以合法方式提质增效和挽救颓势。许多人也评价到,电力市场一定会逐步规范的。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今年山西的发电力企业价格垄断更甚。

今年,不再是发电企业协会出面了,而是以“电力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名目,每月组织发电企业在交易前开会,口头宣布统一交易价格,不留任何文字。这八个月的交易结果已经证明了他们的联盟价格垄断是成功的。

以“朝阳群众”之见,政府欲真正打破这样的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只对企业实施处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所以能形成这样的事实,都还是有人在做决定。既然国家已经确认这样的电力交易已经形成垄断违反了垄断法,而却给国家造成损失,那么必须严肃处理责任人。只谈法治,不去“人治”,我们仍将保留着不公正行为的种子。
 

原标题:独家|垄断案举报人披露更多细节:何时追责真正的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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