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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价半年内三连降 清远企业一年可降成本5.95亿

2017-08-01 11:32来源:清远日报作者:朱文华关键词: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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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远市发展改革局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的规定,通过“两降一取消”调整清远市销售电价,实现半年内电价及随电价征收的基金及附加实现三连降。根据全市工商业企业去年的用电成本进行测算,预计今年因降低电价可以为全市企业可降低成本达5.95亿元。

“两降”是指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从今年1月1日起(用电时间,下同),广东清远市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根据测算,预计全市企业一年降低成本3.88亿元。从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清远市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降低金额0.32亿元。根据文件规定,已经收取的电费和政府性附加将退还。由于文件规定降低电价及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分别从今年1月1日和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按原标准收取的电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清远市供电部门已经做好相关退费的模型,将会在7月起陆续退还给用户,8月份基本可退款完成。据测算涉及的退费金额预计将达到1.78亿元。另外,从6月1日起全面取消的电网企业对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电价,虽然没有直接作用于清远市实体经济,但是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相应下浮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标准的方式等额降低铁路货物运价,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也将间接对广东清远市实体经济产生有利影响。

电价小知识:广东省的电价构成中,包括属于供电部门收入的电价,代地方、省级和中央政府收取的基金及附加两大部分。如市区的居民电价原标准0.62元4千瓦时,包括属于供电部门收入的电价59.02分,代地方政府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4分,代中央及省级政府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88分。其中本次取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从1964年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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