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政策正文

《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对电网企业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

2017-07-21 08:51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售电业务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售电网小编获悉,国家能源局综合司7月18日下发了《关于征求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办法中提到的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具体来说有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等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营机构三大类。

在这份文件里,小编注意到,办法提到了竞争性业务监管,特别强调了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对增量配电业务开放及实施情况、合同签署及履约等市场信用情况、以及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等电改重要内容的监管。

对于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办法中提到,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部门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实施不对称监管,并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办法对输配售一体化售电企业、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的运营基本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输配售一体化售电企业运营基本要求,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所属(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交易业务、非竞争性售电业务隔离。

配售一体化售电公司运营基本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原则上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应实现财务分开。

对于竞争性售电业务限制,同时拥有输电网和配电网运营权的电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全资子公司组织形式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四)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原文件如下(文件来源于售电产业联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市场查看更多>售电业务查看更多>售电公司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