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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量配电网的几个主要问题解答
一、 如何界定增量配电网
答:根据《有序放开配电业务管理办法》,增量配电分两大类:一是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新建配电网及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的配电网增容扩建。二是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管理办法”和“试点通知”中同时明确: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220千伏以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二、 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能否开展配网投资建设?
答:电改九号文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因此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但须体现有序渐进,不能未批先建,对未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网试点的项目,建议从以下两个途径开展工作:
1、 参考宁东106个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模式,采用地方能源局申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审批方式,成为国家级增量配电新增试点项目。
2、 根据《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支持地方按照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参考甘肃已安排3个园区为省级试点园区,天津也在安排推进符合条件的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开展省级试点等实际情况;结合《海南省》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省级增量配电网规划和地方实际,通过评优的方式,确定省级增量配电网改革试点项目等内容;我们建议为纳入首批增量配电的项目,首先应开展增量配电规划等准备工作,具备条件时通过择优等方式进入省级试点项目清单。
三、 增量配电过网费的核定标准该如何确定?
分析:《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指出: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以云南电网输配电价的相关规定为例,如增加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
但实际操作中存在如接入同一电压等级的不同接入点,导致增量配电的建设成本差异较大,但在现有办法下能享受的配电价格相同等类似矛盾,需立足节约社会综合成本的角度,与电网公司协商接入方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也需尽快出台增量配电配网费核定办法或细则,指导地方政府核定增量配电网过网费,解决类似矛盾。
四、 对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有那些限制?
分析:对发电企业的限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另按照原电监会对大用户直供电的相关要求,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的电力交易必须通过公用网络实现,不允许建设发电企业到用户的供电线路。杜绝形成发配售一体化的局部垄断及厂网不分的现象和问题。
对电网企业的限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避免出现新的非对称性竞争。
另《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项目涉及的增量配电网应与公用电网相连,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为局域电网、分布式新能源站及微电网预留了一定的空间,2016年6月国家批复京能集团深圳国际低碳城分布式能源项目,率先在国内实现发、配、售电一体化。
五、 如何保证增量配电公平接入公网?
分析:《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指出: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并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秩序。
六、 如何保证用户可靠用电,避免重复投资
分析:1、加强统筹规划,源头控制。《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特别提出: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统一的配网规划规避了配电网无序建设、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配电资产利用效率低下和投资浪费的问题。
2、遵守规范标准,履行业务。《有序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管理办法》中要求: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在获取合理投资收益同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但增量配电网并网及运营的标准规范还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增量配网并网、调度、运行、建设、竣工验收等标准。
3、投资运营分离,专业运营。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建议不具备配电网运维能力的主体,可以将运营权委托给电网企业及具备相应能力的其他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
4、明确退出机制,电网兜底。《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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