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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玩法”解析之五:集中竞价出清方式

2017-06-15 08:35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葛志坚关键词:售电公司输配电价电力直接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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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17年安徽省第二批年度集中交易发生了一个巨大“乌龙事件”——20家发电企业、12家售电公司都报出了0.3674元/度的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完全相同。大家在痛斥市场玩家“不守规矩”的时候,交易规则制定者们也在反思是否交易规则本身出了问题。今天,我们继续为您盘点各地交易规则的集中竞价出清方式。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作者:葛志坚)

01成交条件

报价的买卖双方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成交,这是集中竞价规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有的地区尚未核定输配电价,买卖双方报价又可分为申报价差(与标杆、目录电价的价差)和申报直接交易价格两种。

广东交易规则第78条规定:

价差对=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

河南交易规则规定:用户申报用电价格为为A,发电企业申报售电价格为B,输配电价(含线损)或购售差价为C,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D,直接交易价差为E;则E=A-B-C-D。E值大于或等于零的匹配对为有效匹配对。

安徽出清细则第7条规定:申报电价不高于统一出清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申报电价不低于统一出清电价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成交匹配。

02成交优先顺序

从各地交易规则来看,规则制定者在这一点上持相同观点:即成交意愿最强烈的市场主体应该优先成交。成交意愿首先反映在价格上,除了价格之外,数量、环保、能耗等因素是否在成交优先顺序中予以体现和考虑?各地交易规则对此规定不一。

广东交易规则规则第78条规定: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售电方申报价差相同时,机组能耗低者优先成交;机组能耗相同的,按申报电量比例分配。

河南交易规则:从价差最大的有效匹配对开始,逐对依次撮合。

出现价差相同的多个匹配对时,按环保和节能指标顺序优先成交(超低排放机组、上一环保电价考核周期度电环保电价扣款金额、供电标煤耗)。发电企业撮合剩余的电量,进入相应排序队列的最前方继续撮合。

安徽交易规则第24条规定: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匹配成交,差价相同时按电量多少依次成交。

03出清方式

从各地交易规则来看,集中竞价最终成交价格的确定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统一出清方式与分散出清方式。

广东交易规则规定:所有成交的价差对中,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数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格。

安徽出清细则规定:对于每个申报电价,按照不低于该电价的买方申报与不高于该电价的卖方申报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量。从所有申报中筛选出使成交量最大的申报电价。

若仅筛选出一个申报电价,则该电价即为统一出清电价;若筛选出两个及以上申报电价,则取其中最高卖方申报电价和最低买方申报电价的平均价格作为统一出清电价。

可以看出,即使是统一出清方式,广东与安徽仍存在重大差异。

河南交易规则与广东2016年的交易规则为分散出清方式:

河南交易规则规定:按照价差均分原则,形成双方的直接交易成交价格。

广东2016年的交易规则第8条规定:

1.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大于电力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回发电企业,最终确定发电企业结算价格;电力大用户成交价格为该用户的申报价格。

2.当所有成交发电企业的申报价差电费总额绝对值小于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绝对值时,差额部分按各大用户申报价差电费比例返回电力大用户;发电企业成交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律师建议:

★ 合理报价的前提是熟悉交易规则。售电公司只有在充分掌握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按照交易规则设置的条件和步骤,结合代理客户的需求、公司的承受能力提出申报价格。

★ 竞价申报的主要法律风险来源于串谋报价。由于各地交易规则仍在试点阶段,对串谋报价的具体表现方式仍无明确规定,售电企业应避免出现报价雷同、连续报价不成交、履约率过低甚至价格联盟等方式,防止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串谋报价。

本文涉及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能源局等:《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

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安徽省电力集中直接交易出清细则》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等《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广东经信委等:《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3月)

河南省发改委等:《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附件“集中撮合交易算法”

原标题:电力交易“玩法”解析之五:集中竞价出清方式 | 阳光下的电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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