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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与河南新政:看似保护售电公司 实则涉嫌助长垄断?

2017-04-26 08:37来源:晶见作者:晶见工作室关键词:售电售电公司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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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电网规模和发电能力位列世界第一的大国,在逐步放开电力市场计划的今天,如何保证发电侧与售电侧公平有序地参与进来,是每位市场参与者与设计者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文章来源:晶见 ID: EnergyStudies  作者:晶见工作室)

电改9号文已经颁布两年有余,其远见已经逐渐得到了证明。

其中,正在显现其作用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关于加快构建有效的竞争市场和竞争体系,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转变政府对能源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制体系。

江西新规涉嫌不当竞争

上篇关于江西园区交易政策的文章推送后,在晶见收到的反馈中,有一个问题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江西能源局下发的这份通知是否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为此,晶见详细查阅了一遍《反垄断法》,发现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一共有3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江西此次出台的《通知》符合了第3种的垄断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管是“原则上自愿进入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购电”,还是“今年原则上一个园区由一家售电公司开展售电”,或是“发售电一体的发电厂应确保同期同价原则“都涉嫌垄断行为。

为何?

1,由园区管委会牵头进行购电活动直接缩小了园区电力市场的竞争范围,起到了限制竞争的效果;

2,一个园区由一家售电公司开展售电活动便直接排除了其他售电公司的竞争;“同期同价“原则会大大降低独立售电公司的利润空间,同样产生了限制竞争力的影响。

电改9号文的精神,就是要形成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让市场主体充分参与进来,建立良好的竞争体系。政府需要做的,就是抓住中间(输配电网)放开两头(发电侧与用户侧),完成向服务监管型的职能转变。

江西政府此次此举显然与9号文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即使是本着有序放开发用电的目的也因为过多的干预,使得市场竞争机制不能完全放开,售电侧无法进行良好的竞争,最终龙南经开区的打包交易价格也不尽如人意。

出了岔子的,还不止江西一省。

3月20日,河南省产业聚集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7年河南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在重点任务中的第22条提到:为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各产业集聚区要在6月底前组建售电公司或确定一家开展合作的售电公司——仍是一家售电公司负责一个产业集聚区。

这里,河南也涉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与与9号文“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的总体思路相违背。

在电改的道路上,政府需要去做的事太多,哪怕出发点是要平衡各方利益,也会出现不小心“走偏“的情况:想要制定政策去保护售电公司,维持市场的交易秩序。

然而,想要建设一个成熟开放的电力市场,更多的是需要竞争主体有序地参与进来,通过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来形成一个崭新的电力市场。因此,晶见理解来自江西与河南的售电公司主体所说的:“我们需要的是自由,不是保护。”

原标题:江西与河南新政:看似保护售电公司,实则涉嫌助长垄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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