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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售电】论售电业务的实践与思考

2017-03-20 17:35来源:能源研究俱乐部作者:殷雄关键词:售电电力体制改革殷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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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用户窗口型售电公司。很多大用户都有自己的能源、电力、水、燃气等领域的服务公司,有条件的都改组成了自己的售电公司,在向其它电厂和售电公司的招标中是甲方的角色。这类公司的优势,有电力大用户股东作为依靠,销售电量有保障,具有适应市场的机制,有些还得到政府的支持。由这类公司衍生出的另外一类公司,并不是以售电为主业,而是作为辅助服务项目。

第四类是皮包型售电公司。手中既没有电量,也没有固定的客户资源,就像卖保险似地跑客户。2017年广东省长协合同签订中,在全部256家售电公司中,只有82家拿到了合同,没有拿到的大多数就是这类公司。道理也很简单,这类公司必须在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搭建一座桥梁,电量电价势必要“低进高出”(即,发电企业让利高,用户让利低),才能维持必要的利润,而许多大用户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这类公司就根本无法参与竞争了。这类公司中还有另外一种业态,就是先成立一个公司,观观风向再说。

三、对售电业务的初步认识

面对中国电力改革市场化的态势,我们既要赶上热潮流,更要进行冷思考。

电力的市场交易,只是计划的一部分,置于严格的计划管控之下,特征是“大控制、小放开”。所谓“大控制”,指电厂、用户和售电公司都有进入交易的门槛。所谓“小放开”,指在盘子里的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谈合同,但电厂和用户也有自己的小门槛,就是排斥某一类售电公司,表现在标书中的相关准入资格条款。

根据这种情况,作为售电公司的投资者和经营者,需要对下述三大问题认识清楚。

一是对售电公司的定位要形成明确的认识。根据以上售电公司的现实分类,到底是“窗口型”“竞争型”还是“试水型”,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明确的经营思路和策略。

二是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要形成强大的合力。根据电改的基本框架,独立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市场竞争,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发电集团明确要求,各个发电企业“既是电力生产者,又是电力销售者”。假如在发电集团层面成立售电公司,那就要考虑如何统筹各方面的信息与力量的问题了。如果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没有形成合力,势必出现各自为政打“乱仗”的局面,对外可能造成对客户失信,影响集团的良好形象。

三是对售电公司到底是成本中心还是利润中心要有明确的说法。目前,售电公司的唯一利润来源就是电厂的让利,与电力用户共享这块利润。大型发电企业和用户都建立了自己的售电公司,作为电力销售窗口企业,是成本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是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以免被其它售电公司“卡脖子”,基本思路是“发售结合,以售促发,协同高效”。目前中央文件的政策要求是明确的,就是独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但在现实中基本难以做到。去年下半年,广东省月度竞价形成的电价降价幅度出现断崖式的下降,导致许多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巨额亏损,经营难以持续下去,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类售电公司把自己定位于一个利润中心,只想着赚钱,而没有考虑亏损的风险。这样的局面,对用户来说,也不是“福音”,因为供电变得异常不稳定,有可能陷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窘境。

上述三个问题的提出,是由电力的两个特殊属性决定的:一是电力商品的同质性,用户只看价格,电力品种并不是“卖点”;二是电力用户的同一性,都要从电网拿到电,不管是业主公司联系,还是售电公司联系,面对的是相同的客户,没有必要内部打乱仗。认识清楚了这三个问题,各投资主体才能确定要不要成立售电公司、成立之后如何运作等的后续事项。

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一年来售电业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信息垄断”,在许多用户对电改还没有形成认识和感觉时,有些“春江水暖鸭先知”的售电公司捷足先登,获取了不少客户,得到了可观的利润。第二个阶段是“人情脸面”,就是找熟人和朋友,帮助介绍和联系客户,然后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利润分成。第三个阶段是“充分竞争”,信息充分公开透明,许多大用户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法,加之目前的宏观形势是电力“供大于求”,因此前面的“信息垄断”和“人情脸面”不好使了,许多“皮包型”和“试水型”的售电公司就无法拿到客户,只能从园区或偏远地区拿到一些小客户,但电量有限,也很难获得原来预期的利润。

四、电力行业一直存在的交叉补贴处理

目前中国经济已经步入新常态,在增速回落调整与结构转型升级的经济形势下,电力体制改革必须要与其他领域改革一起不断推进和深化,这将构成中国式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常态。电力市场改革有两项产品:通过市场交易而发现价格,通过市场竞争而降低成本。具体方式是:双边协商为主,规避交易风险;集中竞争为辅,发现市场价格。

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多年以来一直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

原标题:独家|殷雄:售电业务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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