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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用户请注意 监管机构要你的信息了(附文件)

2017-03-14 08:47来源:电力法律观察作者:观茶君关键词:售电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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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给交易机构发文,要求做好市场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文件附后)。观茶君以为监管机构要搞一个大动作,经向了解内情的小伙伴请教后,才发现这只是一个新引进的常规动作。

一、两个为什么

1.为什么要搞市场交易主体备案?

原来这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两个文件明文要求的。2016年10月8日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2016年12月29日印发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

2.为什么监管机构要掌握市场主体企业以及法人代表、交易人员注册信息?

中央9号文配套文件之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开展电力市场交易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针对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此前,有媒体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引入大公国际作为第三方征信机构,并将售电公司作为信用备案的突破口;中国电力行业联合会也一直在电力行业开展信用评价。由此可以见,监管机构要求将市场交易主体及其法人代表、交易人员信息进行备案,是为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基础信息支撑,并可能进一步与有关征信机构进行监管信息对接。

小伙伴告诉观茶君:今后,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的,不仅企业会面临处罚,相关信息还将可能与企业以及个人信用挂钩。

二、一个思考

掌握市场主体注册信息,是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的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市场监管的第一步。今后,如何对电力市场交易活动实施有效监管,充分发挥监管效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方面,需要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并尽可能将该监管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为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提供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此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某保险公司老板10年进入保险业,不知道今后会不会发生在电力市场呢?观茶君觉得,这无疑需要高阶的法律支撑,一个普通的规范性文件是做不到的。

另一方面,需要加快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综合效力。目前,我国已经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准入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个人征信机构,并且已经将售电公司纳入了第三方企业征信机构管理;同时中电联已在电力企业信用评价中耕耘多年。但是也要看到,媒体报道的《电力征信“战争”》就暴露出电力行业征信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不清的问题;此外,售电侧放开后引入的用户如何进行信息管理,也是一个尚未展开的话题。

今后,如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征信机构各自职责并确保相互之间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联合惩戒、信用评价强大效力,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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