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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旨在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
基本规则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基本规则规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基本规则还规定市场准入与退出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包括,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包括,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项目不得参与;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以及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基本规则提出,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基本规则还强调,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
基本规则还鼓励多类市场成员参与辅助服务;又强调辅助服务执行各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指出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与发电企业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解读】
业内人士表示,基本规则全面覆盖了目前全国各地开展的各类中长期交易。实现了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电量合同交易等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整合在一个统一的规则中,形成较为完整的中长期交易体系,实现各类市场交易之间,以及市场电量与优先发电计划之间依法有序开展。
基本规则不仅注重电量交易,适当创新设计了促进电力系统运行的经济手段,注重电价执行的原则性和灵活。一是为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留了口子,计划电量应随着政府定价的放开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二是强调电价政策执行的刚性。已核定输配电价地区,不得采取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三是包容当前所有的集中竞价方式形成的价格机制。根据买方申报曲线与卖方申报曲线交叉点对应的价格;或者根据最后一个交易匹配对的成交价格;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据各交易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四是对限价做了灵活性规定。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对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地区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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