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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市场厮杀 售电市场有何新变化?

2016-11-08 08:27来源:售电网5SPower关键词:电力市场广东电力市场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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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电力市场建设之初,《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是这样规划的:

2016年-2018年,按程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建设完善广东电力交易平台功能,为市场发展提供支撑;制定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市场化的电量平衡机制。

以年度双边协商和月度集中竞争电量合同为基础,交易品种进一步丰富,建立基于电量交易的日前交易市场和合约交易二级市场;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引入售电公司参加市场交易,逐步纳入核电、水电、气电等其他类型的发电企业,逐步降低电力大用户准入门槛,逐步放开一般用户通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初步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作为电改路上的先锋队员,广东省一直走在全国最前列。第一批售电侧改革试点,第一个实现有售电公司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广东电力交易新规计划2017年1月份开始正式实施,广东电力市场的状况也将会变得不一样。

经过一年的打拼,广东电改已挺进深水期,售电市场的竞争势必会越来越激烈,售电侧市场“大鱼吃小鱼”、“强强联手”等将在未来售电市场不断上演。售电公司在服务上也必会越来越有特点。

并且,10月28日,广东省经信委网站公布的拟进入第五批直接交易目录的59家售电公司中就有一家公司推出了“互联网+售电”服务,将互联网引入售电,将使传统的电力运维变得更加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且在大数据平台的统一管理下,运营会变得更加便利。售电公司之间的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

《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10月27日,广东省经信委组织召开“广东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方案及交易基本规则宣贯会”,酝酿许久的“2017年新规”——《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终于尘埃落定。

此次广东电力交易新规分16章、124条,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市场交易要求、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等重要内容,对广东电力市场的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价格机制、电量规模、结算方式等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下面重点解读以下几点:

1市场用户三年内不得自行退出

因为根据新规,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的惩罚。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

对于自愿退出,新规表示,发电企业、售电公司、超过规定期限的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

2用户与售电公司不准随便解约

新规规定,无论是电力大用户还是一般用户,同一时期内原则上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售电。这意味着,与售电公司在合约未到期前不准随便“解约”。

电力大用户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或者全部电量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并在合约期限内维持购售电关系不变。

3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出清采用以下新规则

将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配对,形成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购电方申报价差-售电方申报价差

价差对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价差对为正值或零时可以成交,价差对大的优先成交。

最后一个成交的购电方与售电方申报价差的算术平均值为统一出清价差。

排名前3位的发电集团,各集团月度集中竞争市场申报电量份额超过其装机份额时,其所属发电企业申报价差不作为统一出清价差计算依据。从已成交的价差对中选择最靠近边际机组的其他发电企业,以其申报价差计算统一出清价差。

4偏差电量

发电侧:

(1)A类机组:全年滚动。

(2)B类机组:月结月清。根据发电企业申报的月度价差,计算得出各发电企业申报价差对应的绝对价格,分别按照20%比例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格,剩余的算术平均值计为事后偏差结算价格,不高于标杆电价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之和。

(3)西南富余水电机组:市场电量在送出省外送电量中优先结算,偏差在年度后续滚动调整;西南机组实际电量与市场电量的偏差,按其所在省份有关规则处理。

用户侧:

采用月结月清。

5偏差结算

实际用电较市场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约定的市场价格结算。

约定的市场价格是指在月度价差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偏差结算:

正偏差:-1的月度价差绝对值+2倍的月度价差绝对值=+1倍的月度价差绝对值

负偏差:+1倍的月度价差绝对值+2倍的月度价差绝对值=+3倍的月度价差绝对值

6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新规中对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为:

(1)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2)滥用市场力,恶意串通、操纵市场;

(3)不按时结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4)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对市场主体有歧视行为;

(5)提供虚假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6)其他严重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

延伸阅读:

电力“十三五”多项规划 电改多个项目被推进

原标题:广东电力市场将有何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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