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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荐】“十三五”电价改革设想

2016-08-30 09:00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叶泽关键词:电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革销售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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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2003年国家就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并随后出台了关于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的三个管理暂行办法。应该承认,当时的电价改革方案及三个具体电价改革办法配合了当时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指出了我国电价改革的方向。但是,受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也由于其他原因,电价改革本来可以相对独立和超前进行的,却没有实施。近十年中,电价改革整体上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市场竞争电价机制没有形成,政府管制电价改革也没有深入推进,这就是我国“十一五”、“十二五”时期电价改革的基本状态。

电价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电价改革要配合和支持电力体制改革,这是基本原则和经济规律。但是,电价也有相对独立性,也有自身的规律,我国电价政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产生了很多经验,如标杆电价政策,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如交叉补贴等。

因此,在电力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我国电价仍然也有巨大的改革空间。考虑到电力工业的基础设施作用和电力工业本身也是资金技术密集的现代工业,即使有限的电价改革,也将给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本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下面,不考虑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就现有体制背景下“十三五”时期我国电价改革谈几点设想。

一、电价审批权限改革

目前我国电价政策和具体电价方案主要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审批的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最后堡垒,不利于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适应的电价政策,也增加了管理成本;还不利于潜在的省际间竞争机制的形成,且易于产生腐败。这么大国家,各地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几乎各种电价都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这是很难想象的,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格格不入。

借鉴国外经验,电价审批权限要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之间合理配置。具体方案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管两件事:

一是电价政策制定,其中特别是制定统一的电价制定与调整办法,也包括制定反映国家大政方针的有关电价政策,如脱硫电价、差别电价等。

二是负责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价格的制定和协调。必要情况下也包括对跨省、跨区消纳的重要电源,如三峡水电上网电价的制定。

二、电价制定(调整)方法改革

我国电价根据《价格法》实施政府定价。目前政府制定电价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有原则甚至有办法,但是,却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方法。什么叫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就是可以直接计算出来并执行的电价结果。过去发电企业执行还本付息电价虽然有问题,但是,却是一种可以操作的方法。目前电价由电力企业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商品类别、生产经营成本及其变化情况提出电价制定与调整建议方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求平衡状态和宏观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执行。实际工作中电力企业或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什么原则提出电价制定与调整建议方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又怎么提出具体意见,不确定因素很多,也不公开透明,不符合政府管制定价的国际惯例。

因此,政府电价政策首先要明确确定电价计算的具体方法,包括基本方法、主要参数的规定等。如是采用投资回报率定价,还是成本加成定价,有效资产或准许成本的计量规则,投资回报率或加成率的标准及可调整范围等。发电企业标杆电价的思想非常先进,但是,标杆参数是什么?标准值又是多少?在参数变化到什么程度时开始调整?政府从来没有明确过,因此,政府尤其要对标杆电价政策进行完善。

三、销售电价分类改革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具体内容是5年内将现行销售电价中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八大类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因此,销售电价分类合并改革是国家已经布置的“十三五”电价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原标题:独家|“十三五”电价改革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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