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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电力交易新模式 新疆做好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

2016-08-24 09:2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购售电合同电力体制改革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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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从新疆能源监管办获悉,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日发布,一起来看文件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地州(市)供电公司、兵团各师电力公司、伊河电力公司、石油所属电网企业: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新疆区域电力交易方式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电力交易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新疆区域电力运营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备案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根据《西北区域电力运营合同与协议签订、备案管理办法》(西电监办〔2012〕153号)规定,结合目前交易的特点,我办拟对合同(协议)备案工作相关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电力运营合同(协议)是指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之间为开展电能调度或交易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

(一)调度类:并网调度协议。

(二)营销类:并网原则协议(或并网经济协议等)、高压供用电合同(协议)、趸售合同(协议)等。

(三)交易类:购售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发电权交易合同、新能源(火电)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合同、电量转让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等。

(四)其他:除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以外的其他合同(协议)。

二、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协议)签订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取得相应业务许可证(供电、发电、售电类),发电企业还应具备商业运营资格。

(二)合同(协议)应在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格式范本签订,运营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执行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

(三)合同(协议)应在交易执行前签订,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运行。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内容

1.电网企业与发、售电企业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所有的合同(协议),其中属自备电厂的还需备案电网企业与其相关产业(电力用户)的营销类合同(协议)和交易类合同(协议)。

2.电网企业之间签订的调度类、营销类、交易类及其他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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