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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一文透析售电公司运营模式+广东电力竞价交易规则

2016-07-04 11:10来源:长江环保作者:童飞 张韦华关键词:售电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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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交易规则解读,价差对匹配制度、返还机制和交易规模限制共同决定市场现状

广东省首次集中竞价交易发生在2013年12月27日,交易对象为2014年一季度的电量。因此,早在2013年,广东省经信委及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就已经印发了《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设立了相对报价的机制,构成了现在广东电力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核心内容。

在相对报价的体系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双方在市场上报出的是对目录电价(发电方为上网电价,用电方为对应的销售电价)的变化幅度,代表着双方降/涨价销售和购买的意愿。与相对报价体系所对应的是绝对报价体系,在绝对报价体系中,供需双方报出的价格为各自愿意或者希望接受的电价本身而非变化幅度。两种体系相比,绝对报价更加直观和通俗易懂,然而绝对报价体系需要完整的、系统的输配电价支撑,就好比人们在网上购物时需要有运费体系支撑一样。然而截至目前,广东省输配电价改革尚未开展,输配电价本身并不透明,因此相对报价体系更加适合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开展。

广东电力交易系统当前的间接报价系统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绕开输配电价进行交易,前提是所有参与交易的发电厂之间、大用户之间拥有相同的目录电价。因此,当前参与广东电力集中交易的发电厂均为本地火电厂(拥有相同的标杆上网电价),购电方的最终用户均为工业大用户。由此可见,广东电力交易体系仍是一个比较初级的系统,限制条件较多,与当前欧美各国成熟的电力市场比起来,尚存在不少缺陷:

1.需要相同目录电价体系支撑,由于目录电价不同,暂时无法实现多电源种类、多用户种类集中交易;

2.报价系统不直观,理解上容易出现差异;

3.出清价格存在剪刀差补贴,从不同方向上改变了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博弈形势;

4.设置交易规模上限,改变了需求侧的供需状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价策略;

5.缺少平衡市场、电力金融市场等,异常报价状态响应机制不足。

广东电力交易系统目前尚处在较为初期的阶段,是售电侧改革初期的特殊形态,未来尚有很大的发展和改善空间。因此,本报告所作出的交易系统解析仅适用于当前时期,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及电力市场完善度的发展,相关分析与解读将不再适用。

价差对匹配原则及优先级原则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省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电力[2013]550号),以及后续发布的《关于电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集中竞争交易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电力直接交易将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差对。计算公式如下: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购电主体申报价差

延伸阅读:

【售电关注】广东电力市场月度竞价阶段性小结

【竞价购电】纵览广东、云南、重庆等地不同的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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