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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浙江乐清市发改局牵头拟定了《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0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从2022年4月19日起至4月27日止。
意见指出,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时间至2023 年12 月31 日。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在2022年暂不分摊新能源发电企业补贴费用和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市发改局、市供电局)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业纾困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乐清市发改局牵头拟定了《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0部门关于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时间从2022年4月19日起至4月27日止。公示期间,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乐清市发改局服务业发展科。
联系人:林云德
联系电话:0577-61882197 666532
邮箱:345445069@qq.com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乐清市财政局(国资委)、乐清市税务局、乐清市医疗保障局、乐清市人力社保局、
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乐清市商务局、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乐清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乐清市交通运输局、乐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乐清市司法局、乐清市防控办、乐清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乐清市人民银行、乐清市银保监组、乐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市供电局、乐清市水务集团、
2022年4月1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
2.继续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 万元(含本数)以下免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时间自2022 年4 月1 日至2022年12 月31 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大规模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时间至2024年12 月31 日。(市税务局)
6.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2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执行时间至2024年12 月31 日。(市税务局)
7.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 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水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费困难的企业,不停止供应;可由企业申请办理不长于3个月的延期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集团制定。(市水务集团)
10.减免市场主体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房屋,免除3个月租金,其他情形遵照浙发改服务[2022]85号文件执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11.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时间至2023 年12 月31 日。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在2022年暂不分摊新能源发电企业补贴费用和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市发改局、市供电局)
12.推行政府采购“免证明化”。服务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无需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加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市财政局)
13.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降至1%以下。(市国资运营集团、市金融办)
14.推动银企精准高效对接。用好温州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 “贷款码”。(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人行)
15.稳定信贷预期。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银保监组)
16.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等政策,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市人行)
17.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督促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加大服务业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合理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市场监管局)
18.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降低服务业市场主体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业和服务,探索面向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专属保险保障,充分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
20.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为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纾困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特惠扶持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逐步提高商户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
22.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支持企业做特色提规模,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场景新业态,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餐饮街区,培育一批网红街区和店铺。(市商务局)
23.统筹用好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企业数字化转型、餐饮特色街区改造提升、 “百县千碗”特色美食品牌打造、餐饮美食推广促销、地方菜系挖掘和传承等方向倾斜。(市商务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2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市人行、市商务局、市银保监组、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25.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26.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待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后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7.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银保监组)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8.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企业名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市商务局、市银保监组)
29.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市人行、市商务局、市银保监组、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30.支持批发零售企业扩产增效。支持企业扩大市场、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收购整合、强强合作。支持生活物资保障企业加大保供稳价力度,帮助重点“菜篮子”经营企业拓宽销售渠道、加强产销对接。(市商务局)
31.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待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后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32.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商务活动等,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鼓励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相关的采购活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推动落实市内带薪休假和开展市内外疗休养,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疗休养基地等承接疗休养业务。鼓励各级学校、教育机构在市内外开展研学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及相关运营机构等承接研学服务业务。(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3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文化版权等无形资产融资模式,拓宽文旅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适当延长信贷还款周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34.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梯度培育企业及重点文旅项目等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星级以上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市文旅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35.根据国家和省政府部署,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可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待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后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五、公路水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6.2022年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市税务局)
37.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38.积极争取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的购置补贴,积极争取车辆购置税收入对地方资金的补助,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精密智控强化保障
39.研究实施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0.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加快涉企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1.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物流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高效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率,定期免费开展餐饮、零售、酒店、旅行社、公共交通运输业等重点服务业行业核酸检测,有效恢复和保持经济发展正常秩序。(市防控办)
42.建立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强化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协调等机制,高效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市发改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除已明确外,执行期限至2022 年12 月31 日。省级有出台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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