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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8日湖南能监办公开发布《湖南省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办法指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供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动态管理服务,做好售电公司注册条件动态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核验已注册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是否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并共享核验信息。对不满足注册条件的,报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妥善处理其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满足市场注册条件,并经再次承诺和公示后,方可申请恢复市场交易资格。
详情如下:
湖南省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竞争、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依法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9〕70号)、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湖南电力市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湖南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和其他省(市)电力交易机构推送的售电公司执行交易规则、参与批发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能源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依规依职责实施售电公司市场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
第五条 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和湖南省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按照依法依规、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市场交易,为相关电力用户提供配售电服务,并积极配合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湖南能源监管办和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章 注册监管
第七条 监管对售电公司落实《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售电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注册条件、重大注册事项变更或影响注册条件的变更注册情况。
第八条 售电公司应按照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的有关要求,每年4月30日前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状况及上年度的财务、业务经营情况,确保企业资产与售电规模相匹配。报送数据应真实、完整。
第九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供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动态管理服务,做好售电公司注册条件动态管理和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核验已注册且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是否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并共享核验信息。对不满足注册条件的,报经湖南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批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其市场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妥善处理其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满足市场注册条件,并经再次承诺和公示后,方可申请恢复市场交易资格。
第十条 不满足市场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申请撤销注册并退出市场。退市未满三年的售电公司,不得再次申请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再次承诺和公示,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售电公司,湖南能源监管办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征信记录。整改后满足准入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恢复其市场交易资格;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强制退出市场。
第十二条 自愿退市或强制退市的售电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将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转让或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并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市手续。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应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对其以下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一)履行信用承诺、合同规定各项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和服务承诺情况;
(二)履行履约担保、保函、保险及其使用情况;
(三)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责任义务,依法及时公告重大事项,定期公布年报等情况;
(四)市场份额情况。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售电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超过规则允许限额的情况,资产总额与其售电业务规模匹配情况;
(五)公平交易情况。扰乱市场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串谋、意申报,导致市场价格频繁大幅波动或操控市场价格的情况;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售电业务竞争的情况;
(六)公平竞争情况。无正当理由或通过其他业务,阻碍电力用户正常用电、阻碍用户自举行使自由权;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售电公司的合法权益、商业信誉或者排挤其他售电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其他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办理与售电相关业务;
(七)履行保密义务情况;
(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情况;
(九)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义务情况。按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规定,承担与年售电量相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五条 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一)竞争性售电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财务、办公场地、信息资料等方面相互独立,以及相关工作制度的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披露和报送信息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六条 对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除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事项外,还实施以下监管:
(一)利用发电业务资源,影响售电业务经营的情况;
(二)在同一批次交易中,同时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身份参与交易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七条 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第十四条规定的监管事项外,还实施以下监管:
(一)利用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及人员影响售电公司公平竞争情况;
(二)利用输、配电业务优势限制电力用户自主行使选择权的情况;
(三)利用输、配电业务优势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参与交易的情况;
(四)履行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湖南电力市场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电力市场合同范本,与其他市场主体规范签订购售电合同(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应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严禁泄露市场成员私有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违反湖南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或存在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湖南能源监管办将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可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强制退市等监管措施,并纳入征信记录。
第四章 代理购电市场行为监管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供(配)电区域内的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服务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提供代理购电服务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力用户告知代理购电事宜。电网企业不得阻止或变相阻止代理购电用户按照有关规定终止代理购电关系,选择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月发布代理购电相关信息。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预测信息。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的月度用电量预测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预测,现货市场运行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时,应按分时段预测用电量;优先发电规模、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等;
(二)实际计量和结算信息。代理工商业用户实际用电量,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优先发电电量,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电量,相关分类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水平,代理购电用户的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的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与代理工商业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双方合同约定结算代理购电用户电费。电力用户电费账单应按有关规定列示电费构成明细。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违反有关法规和规定的,湖南能源监管办可对其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出具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其他行为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供(配)电区域内的居民和农业用户保障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在其供(配)电区域内应公平、无歧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标准,向电力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维修、投诉等各类供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应具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售电服务相关制度,及时提供电力市场信息,响应电力用户合理需求,妥善处理投诉纠纷,提供规范的市场交易服务。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应告知其签约电力用户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并告知签约电力用户电费结算方式,相关电力用户应对此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应按月及时开展电力交易结算,及时核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出具的电费结算单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后,及时向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反馈。
第三十一条 电网企业承担电费结算的,应无歧视地为其电力用户和其他相关售电公司完成结算数据的发布、核对、确认,按规定及时完成电费结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售电公司因自身原因,影响到电力交易正常结算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纳入征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强制退出市场。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可采取下列监管方式:
(一)进入售电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二)询问售电公司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技术支持系统,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数据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可要求售电公司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续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注册条件的情况;
(二)信用承诺履行情况;
(三)公司财务状况;
(四)购售电业务开展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开展情况;
(六)增值服务业务开展情况;
(七)履行告知代理用户市场风险和权利义务的情况;
(八)湖南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定期向湖南能源监管办报送售电公司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情况、交易与结算情况等;对未能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湖南能源监管办。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监管办法的行为,有权通过能源监管热线电话12398、电子邮件(12398@nea.gov.cn)、书面提交等方式向湖南能源监管办举报,湖南能源监管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售电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出现争议的,湖南能源监管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售电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的,湖南能源监管办可视情节,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书、强制退出市场等监管措施,并纳入征信记录:
(一)未取得资质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相关资料,隐瞒有关情况或以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在其他领域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的;
(三)经司法机关判定承担法律责任,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理,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五)未持续保持注册条件,规定开展售电业务的;
(六)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无故未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的;
(八)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的;
(九)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的;
(十)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的;
(十一)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按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的;
(十二)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电力用户信息的;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义务的;
(十四)未履行告知代理用户市场风险和权利义务的;
(十五)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经约谈后拒不整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湖南能源监管办认为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的;
(十七)湖南能源监管办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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