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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曝光第三批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典型案例

2021-12-10 08:58来源:津云新闻作者:吴宏关键词:转供电电费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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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本市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打击转供电违规加价等违法行为,10 月 9 日和 11 月 17 日,市市场监管委已分别曝光第一批、第二批典型案例。截至 12 月 6 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已过百,总数为 102 起。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切实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案件。

一、天津市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 年 9 月,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达润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间,以 1.05 元 / 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9 月 12 日和 11 月 22 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3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 年 7 月,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汉斯商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以 1.4 元 / 千瓦时、1.3 元 / 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 11 月 24 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 月 19 日和 24 日,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6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 年 8 月,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以 1.2 元 / 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传导降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 10 月 28 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 月 5 日和 15 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 年 8 月,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以 1.12 元 / 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 9 月 22 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 月 26 日和 12 月 6 日,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9863.10 元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1 年 9 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家美亿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以 1.34 元 / 千瓦时、1.04 元 / 千瓦时的单价标准向用户收取电费,高于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费的单价。当事人未按照国家及本市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规定向终端用户降低电价。在此期间当事人已收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退还因电价调整多收的电费。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推迟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截至 11 月 12 日,当事人已完成对全部用户的退费。11 月 15 日和 26 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六、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2021 年 11 月,西青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天津市海诺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费电费的过程中,未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标准和向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缴纳电费的纸质发票。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12 月 6 日和 14 日,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已分别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作出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转供电经营者,应当不折不扣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不得存在转供电盈利行为,切勿存在观望行为和侥幸心理。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和终端用户,电价涉及企业经营成本和个人切身利益,如发现个别转供电经营者存在违规加价行为,可拨打 12315 或者 12345 进行投诉举报。

原标题:市场监管部门曝光第三批转供电 违规加价行为典型案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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