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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交易时,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章、法人身份证明等主体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公章、财务章属于公司印章,针对伪造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等行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
Part 1
基本案情
2015年7、8月间,郭某为了将自己培育的小麦种子销售给经销商王某,利用PS技术通过计算机伪造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且伪造A公司与B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用伪造的印章加盖到自己印刷的二联单收据上,后郭某在向王某销售小麦种子时,向王某出示伪造的营业执照,并用伪造的收据收取货款。
王某从郭某处购买小麦种子后销售到某县各乡镇,当年冬季,小麦种子被冻伤、死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经鉴定,小麦种子被冻伤及死亡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无法确定郭某销售的种子为假冒伪劣种子。
Part 2
审判结果
一审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郭某为销售自己培育的小麦种子,伪造A公司营业执照和财务专用章以及B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郭某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认定郭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审裁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郭某在二审期间退赔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可从轻处罚,且郭某自愿认罪,并有退赔经济损失和缴纳罚金的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郭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Part 3
法律评析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犯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共信用:一是本罪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与公信力;二是本罪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的合理依赖。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伪造、买卖,或者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变造。
3.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伪造、变造、买卖三种。需要注意的是伪造与变造的区分。伪造是指无制作权限的人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公文、证件,或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公文、证件。变造则是指用涂改、涂抹、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来真实内容的行为。伪造是无中生有,变造是乔装改扮。
4.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应从两个层次进行理解,一是国家机关的范围;二是公文、证件、印章的具体内涵。按通常理解,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实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印章,是指刻有国家机关组织名称的公章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专用章。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侵犯的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誉及正常的管理活动。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违法犯罪目的进行伪造。如行为人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
3.客观行为
本罪的客观行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即伪造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4.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印章,即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该印章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印记,能够反映其意志。
Part 4
对市场主体的启示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公司印章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280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也同样涉嫌违法犯罪。相关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各自的印章、证件管理工作,合法合规办理电力市场相关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违法违规的行为终究逃不过监管和法律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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