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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6年的发展,增量配电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启动了五批次近500个国家级试点项目、间接推动了输配电价机制的完善以及电网企业服务水平和经营效率的提升、有效促进了“源网荷一体化”综合能源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然而,改革仍面临挑战。可喜的是,监管部门已然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致力于解决问题;忧虑的是,有些问题过于复杂,并不是某个敢于作为的部门或是某个敢于吃螃蟹的试点就能解决,外部交织的难题让“想干事”的参与者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进一步解析增量配电改革遇到的难题,有些已经超越了增量配电业务本身,涉及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9号文”)其它多项重点任务的改革效果。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下,虽然可以等待其它项改革到位后,自然而然地化解增量配电改革遇到的难题,但由于实际工作的急迫性,不得不坚持务实解决问题的态度,用信心和耐心培育每一个项目。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作者:吴俊宏)
一
电改成效的重要标尺
回顾中发〔2015〕9号文重新审视增量配电改革,可以发现增量配电改革并不是其中一项独立任务,它与文件要求的多项改革任务均有较强联系,甚至可以认为其它多项是增量配电改革顺利发展的基础。比如电价改革机制决定了增量配电业务能否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又比如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决定了增量配电网能否顺利并网通电,还比如市场化交易机制和电力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决定了增量配电网是否能够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再比如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决定了增量配电网能否真正享受平等的电网主体地位。
因此,增量配电改革在配售端就具有自身的意义和价值,更间接的积极意义则在于通过实践中的困难和矛盾,推动其它几项改革朝着更加清晰的目标前进,最终成为检验其它改革是否达到预期的一把重要标尺。
二
理想与现实
不管是近500个国家级试点项目,还是由存量身份取证的非试点项目,在启动之初都被寄予殷切的希望——为配电区域提供一个更优质的电力营商环境,并通过市场竞争提升地区整体配售电服务水平。
现实却是,一些增量配电项目还没有到释放其改革红利的阶段,就由于无法落地而影响了区域电力营商环境。这些项目有一些共性,即无论增量配电网本身如何积极建设,但凡外部电网无法公平接入,便由于不能并网通电,进而满足不了区域新增用户的接电需求。无论增量配电网本身如何优化建设运营成本,但凡与外部电网输配电价结算机制不能合理反映配电业务收益,就没有空间给电力用户释放电价红利。
令人担忧的是,在用户接电需求以及其它难题交织的压力下,有些地方已经开始逐步失去扶持增量配电业务的耐心,甚至排斥增量配电业务。
三
增量配电改革已无退路
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提出,将有序推进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和输配电价格、增量配电业务、电网辅业市场化、分布式能源市场化交易等,并将改革内容列入了“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的具体行动目标。相对而言,其它几项改革的快慢与否、力度大小,并不会对既有生态圈以及各主体造成严重影响,即便按兵不动也有“保底”的历史机制维持既有生态圈运转。唯有增量配电业务没有退路,它关乎的是几百个新进入主体的生存,也是几百个相关园区的电力营商环境,更是增量配电改革走下去的信心,突破的需求最为迫切。
与此同时,在碳达峰、碳中和等国家战略性减碳目标为牵引的能源革命大背景下目标下,增量配电业务可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大规模发展和高效利用提供一种源网荷一体化发展的高效解决方案,其成功与否,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模式和效率。
“开弓没有回头箭”,增量配电业务这一支已经射出去的箭,目标只有一个——必须成功。
四
规则缺少“罚下场”的威慑力
增量配电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何总是“老生常谈”?究其原因,并不在于是否有文件给出问题解决规则,或当争议出现时是否有裁判出具裁决书,而在于裁判的威慑力够不够、裁决书的执行力强不强。例如当项目遇到增量配电区域划分、业主优选、配电网接入等问题时,早就有相关文件因地制宜给出了操作办法: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划分区域、不建议电网企业控股、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但如果这些文件或是地方针对特定项目的具体意见不能及时落到实处,那就沦为一纸空文。
足球场上,当犯规者黄牌累计到一定数量后,会变成红牌被罚下场,但如果球赛规则没有红牌的威慑力,再多的黄牌对约束参赛者也无济于事。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也是一样,规则已经很清晰,缺少的是规则“罚下场”的威慑力。
有观点认为,在增量配电改革初期,应采用“不对称管制方式”(指在上位法的立法思想前提下,允许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垄断行业内市场势力悬殊的在位企业和新进入企业设定“不平等”的强制义务和限制条件,通过“压强扶弱”削弱在位企业市场势力,目标是形成长期性的有利于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扶持新进入主体,以保证现阶段配电领域投资的公平性以及配电领域开放市场环境的长久健康发展;也有观点认为,增量配电改革作为维持原有输配体系下有序放开配电市场的妥协方案,通过实践已经发现不少问题,唯有进一步输配分开,才能彻底保证输电网对所有配电网的公平对待;同时输配分开后,由地方政府主管所有配电网,可以彻底激发配电领域的投资活力。无论哪种观点,它代表的是一种政策建议或是未来可能的方案,最终是否会被采纳取决于政策制定者对增量配电改革发展形势的判断以及电力体制改革整体目标。
五
当下需要坚定信心、耐心
增量配电业务不会以国家试点方式浅尝辄止,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增量配电网建设列入鼓励类中,还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中提到的“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自行确定和公布试点项目”,都表明增量配电业务将会以一种更常态化的方式发展。行业应清晰认识到,短时的困难并不会扰动增量配电改革的决心。
虽然增量配电业务的推进要把握有序发展原则,但有序推进不等同于缓慢解决问题。增量配电面对的问题是复杂和急迫的,当下,在困难突破的关键时期,各方更需要坚定信心,用务实、耐心与包容的态度对待增量配电业务。
首先,务实对待每一个增量配电难题。无论是价格机制、并网接入、资产移交或是其它增量配电改革遇到的问题,最终均会有专业解决办法。但问题解决需要的是实干务实的态度,而不是坐等。既不是坐等相关项电力体制改革任务到位后问题自然而然的理顺,也不是坐等基层群众各显神通自行解决。
其次,耐心对待每一个增量配电项目。对于地方而言,放弃一个增量配电项目很容易,但坚持一个甚至发展多个却很不容易。有些地方在增量配电业务困难过程中做出了无可奈何的退步,甚至放弃了推进增量配电项目。但如果每一个地方都因过程中的困难而放弃增量配电业务,那增量配电改革的推动便失去了基层动力。行业应认识到,地方坚持的不只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增量配电项目,而是增量配电改革全局。
最后,包容对待每一个增量配电投资方。无论是因何种目的进入增量配电投资领域,都是参与增量配电改革的“星星之火”。增量配电业务的本质本就是将原来封闭的配电网投资业务开放给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投资方是这项改革推进的原动力。经历了对增量配电投资收益预期的盲目到理性,也经历了项目初期的信心满满到后续的各种阻力,但凡还在该领域坚持的社会投资方,都值得被尊重和鼓励。
(本文作者为中国能源研究会配电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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