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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了有效推进我省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明确涵义和权责,明确了配电区域的涵义以及各级部门的权责事项。
第二部分为坚持划分原则,确定了配电区域划分要遵循的原则。
第三部分为申请与办理,明确了申请和办理配电区域划分的程序、步骤、依据等。
第四部分为资产和用户,确定了配电区域内存量资产和用户的处置方式。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市供电公司,各试点单位、有关业主公司:
为了有效地推进我省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关于开展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划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涵义和权责
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审定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并负责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域划分方案的协调拟定、初审和上报工作。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二、坚持划分原则
(一)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
(二)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三)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四)配电区域划分应与国家能源政策相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的各类能源行业示范项目中已包含增量配电业务并明确供电范围的,配电区域原则上与其保持一致。
(五)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
(六)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应载明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并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等说明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明确具有清晰地理边界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并抄送山东能源监管办。
三、申请与办理
(一)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已确定,但尚未明确配电区域或配电区域不具备试点条件的,项目业主可按程序提出配电区域划分或调整的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审和上报。
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向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划分或调整配电区域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法人营业执照;2.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确定材料;3.配电区域基本状况;4.配电区域划分协商情况及存在的主要争议;5.主张的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及论证依据。
(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试点项目业主配电区域划分或调整书面申请后,应征求配电区域划分相关方对申请方所主张划分方案的意见。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应配合做好资料提供、现场调查等工作。
(三)配电区域划分依据主要包括:1.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配电网建设的计划和安排;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确定情况;3.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4.配电网是否满足国家及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在考虑外部电网的互联后,能否实现电力平衡和电量平衡;5.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就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或调整意见,征求相关园区、电网企业意见的情况。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配电区域划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出具配电区域划分问题的复函,并通知各方。因难度和争议较大,需要延迟的,需向申请方书面说明原因。
(五)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配电区域划分申请至正式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期间,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各方(含申请方)原则上不得在相关配电区域内进行配电网施工建设。
(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中载明配电区域。
四、资产和用户
(一)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业主公司,作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配电区域内存量资产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1.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2.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3.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运营。
(三)配电区域确定后,增量电力用户和随存量配电网资产移交的存量用户的配电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
(四)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但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本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配电区域发生变更的,拥有该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的变更。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配电区域变更意见,配电网运营企业擅自变更配电区域的,由山东能源监管办依法予以处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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