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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厂网信息交流,协调厂网关系,促进电网公平开放,规范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国家能源局于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2011〕22号)印发以来,构建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的重要平台,有效加强了厂网信息交流,促进了厂网关系和谐。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进,电力市场机制建设不断深化,此次修订工作结合改革新要求、新变化,对会议召开频度、会议内容、参加主体、功能定位等内容进行调整,定位于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工作,聚焦市场监管和服务,参会单位在以往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和交易机构的基础上新增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行业协会等,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需求。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通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责定位。包括构建厂网之间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的平台,开展相关政策研究,通报厂网生产经营情况,协调厂网界面相关问题等。
(二)明确联席会议组织单位和参会单位。联席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召开,参会单位在以往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的基础上,新增相关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行业协会等,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需求。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三)明确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应符合依法依规、信息共享、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组织原则,尽可能精简会议数量,采取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提出了相关电力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经营分析,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议题和资料。结合当前电力市场建设实际,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的议题,调整了联席会议应该通报和协调的事项,新增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合同执行情况,电力辅助服务开展情况,清洁能源发展及消纳情况等内容。
(四)明确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相关职责。包括加强会议组织和问题研究协商、督促落实会议要求、收集会议资料、报告重大问题、细化制度等。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1〕78号
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厂网信息交流,协调厂网关系,促进电网公平开放,规范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构建厂网之间信息发布、沟通、协调的平台。组织开展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通报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厂网界面生产经营等情况,协调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等方面问题,通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组织及参加单位
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组织召开,省(区、市)级以上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关发电企业参加。相关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行业协会根据会议需要参加。会议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参加。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应本着依法依规、信息共享、平等协商、民主决策的原则,电力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所有权性质,在联席会议中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议事权。
(二)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尽可能精简会议数量。如会议内容与信息发布会等相同,可以合并召开。原则上,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
(四)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及相应并网发电企业应加强日常生产经营分析,遇有需要通过联席会议发布、沟通、协调事项,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提交会议议题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会议要求提前准备会议材料。
(六)通报和协调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以及落实举措;
2.派出机构已出台、拟出台的电力市场等方面制度文件;
3.电力市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4.电力供需形势;
5.电网运行方式;
6.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7.电力调度运行管理情况;
8.厂网电费结算情况;
9.电力市场运营、交易(含跨省跨区交易信息等)、结算相关问题,各类电力交易合同执行情况、基准电价合同偏差率等相关情况;
10.清洁能源发展及消纳情况;
11.新建线路、变电站等投运情况及新建电厂接入电网情况;
12.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和电力辅助服务相关情况;
13.上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4.其它需要通报或协调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加强对厂网界面重大经济技术问题的研究协商,做好会前准备和会后督促落实工作。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联席会议相关信息,及时将会议材料提供各参会单位。
(二)派出机构应将联席会议反映的涉及系统运行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省监管办应同时抄送区域监管局。
(三)派出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厂网联席会议制度。
五、其他
本通知印发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函〔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厂网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市场〔2011〕22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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