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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交易
1.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1)概况
“绿色电力证书”(亦称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认购参与人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证后,不得再次出售。绿证有效期暂定为一个考核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且仅可以出售一次,不得再次转手出售,过期自动注销。绿证作为记录计量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生产、实际消纳和交易的载体,用于监测考核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完成情况。
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以下简称“总量配额”)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以下简称“非水电配额”)。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国家能源规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运行条件等因素按年度制定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规定的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按超过约束性指标10%确定激励性指标(2020年指标详见附件6)。
对常规水电电量核发水电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水电绿证随水电交易自动转移给购电方,仅用于总量配额考核;非水电绿证依托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可用于非水配额考核和总量配额考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以及各省级区域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交易登记注册后,组织开展证书交易。
(2)配额的分配及落实方式
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配额落实责任。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配额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配额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配额实施工作机制、配额履约方式、对配额义务主体的考核方式等。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对承担配额义务主体设定的配额指标可以高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向各本区域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约束性指标。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公司”);第二类为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一类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承担与其用电量相对应的配额;拥有燃煤自备发电机组的企业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省级区域的配额指标(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对行政区域内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提出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最低指标,并进行监督管理。自备电厂承担的配额指标应高于所在区域指标,可通过与电网开展电力交易等方式完成。接入公共电网的自备电厂应接受统一调度,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
各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为主要方式完成配额,也可通过两种补充(替代)方式完成配额。第一,向超额完成年度配额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由双方自主确定转让价格,已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第二,可自愿向电网企业认购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配额完成量。电网企业对于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持有的绿证进行核算。未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须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电网企业出售替代证书形成的资金,用于补偿经营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费用的支出。
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5],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取消该区域申请示范项目资格、取消该区域国家按区域开展的能源类示范称号等措施,按区域限批其新增高载能工业项目。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
(3)政策落实情况
绿证交易政策的初衷是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以及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发电企业通过绿证认购交易网已售出的绿证,由电网企业按绿证对应的电量核减应发的国家补贴)。
我国绿证发展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即自愿认购阶段。因缺少强制力,第一阶段中绿证发展较为缓慢,绿证核发量占可申请绿证量及绿证交易量占绿证核发量的比值均极低,体现了发电企业申请证书意愿和购买方认购意愿较差,导致设立绿证的政策初衷未能充分实现,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收益除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外仍主要来源于补贴。
(4)未来发展
随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绿证交易将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直接相关,绿证交易量将大幅提升,国家财政补贴压力将大幅下降,发电企业可通过绿证交易快速便捷的获取现金流,尤其是对资金较为紧张、融资成本较高的民营企业而言可谓天降甘霖。另外根据《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补充通知,政府已研究将燃煤发电企业优先发电权、优先保障企业煤炭进口等与绿证挂钩,为绿证市场交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保驾护航。
2.发电权交易
发电权交易(亦称替代发电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将基数电量合同、优先发电合同等合同电量(合约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机构搭建的交易平台,以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向其他发电企业进行转让的交易行为。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大容量、高参数、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7],由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不应逆向替代。在水电、风电、光伏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空间有限的地区,鼓励清洁能源发电机组间相互替代发电,通过进一步促进跨省跨区发电权交易等方式,加大清洁能源消纳力度。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受让方上网电价=出让方政府批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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