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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

2021-01-05 08:5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云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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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意见中称,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内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

详情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0〕35号

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推进我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改革创新发展,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推动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一)拓展利用外资方式。强化“一把手”招商,切实使用好外资招商引资保障资金,围绕发展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大力培育万亿级支柱产业和千亿级优势产业,着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强与专业化第三方机构和境外商协会等组织合作开展境外招商。专业化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国家级经开区出境开展招商活动的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和经费方面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简化跨国企业集团进行外汇和人民币集中运营管理手续。鼓励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积极支持区内企业上市、业务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证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予以支持。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在通关便利、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培育一批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潜力大的外贸企业。加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业链中各环节衔接,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内的外贸企业加强与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银保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赋予国家级经开区省、州、市级有关经济管理审批权限。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探索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模式。开通“容缺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行“不见面+上门服务”审批,对审批事项缺少非核心要件前置条件的,可实行“容缺后补”。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可申请设立“一站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尝试推行重大项目领办制、代办制。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机构职能。理顺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关系,推进简约协同高效管理。整合设置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因地制宜逐步剥离社会管理等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或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派驻机构承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可赋予国家级经开区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非公务员自主用人权,制定所属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权责清单。(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探索建设、运营、招商、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在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极探索合作办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创新完善选人用人和绩效激励机制,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权限,由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薪、优绩优酬。制定差异化绩效考核办法,国家级经开区薪酬总额考虑GDP、外贸外资、就业、产值等综合贡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照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鼓励国家级经开区按照程序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重点复制推广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与开放、综合监管等领域的制度创新成果。探索建立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的联动效应。(省商务厅、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

(九)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国家级经开区结合产业基础条件,在评估产业成长潜力、投入产出效益基础上,重点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参与构建5个万亿级项目、8个千亿级项目为重点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以产业发展“双百”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链。支持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落户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招引面向南亚东南亚市场的外向型企业,并给予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昆明海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化、智能化、高端化发展。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制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开展数控机床、轨道交通设备、新能源汽车、绿色铝、绿色硅等重要领域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攻关,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与信息技术充分融合的医疗健康、电子商务、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公共平台。加大对国家级经开区环保基础设施投入,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的,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可依据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简化项目环评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推进智能生产、智能物流和智能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将国家级经开区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设立和引进研发中心、设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优先支持国家和省级重大创新平台、研发机构以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国家级经开区布局。对在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且运行效果良好,符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倾斜和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科技成果在国家级经开区转化的出让方、受让方、转化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在农业、产能、物流和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鼓励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内优势产业借助“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拓展海外市场。探索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长周期低利率贷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自贸试验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国家级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特殊功能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国土空间管理、城市公共服务配套、人力资源、交通、企业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坚持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新增政府债券给予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适度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十八)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对国家级经开区用地实施专项监管,配置计划指标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除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鼓励区内企业与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内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申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并享受有关支持政策,云南省园区人才行动计划对国家级经开区适度倾斜。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一站式”服务。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服务便利。对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可按照规定提供购房补贴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机制保障

(二十一)建立差异化综合评价机制。实行有别于行政区的评价办法,重点评价增量增幅和发展质量。对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结果》中评价排名进步较大的,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可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并与绩效考核直接挂钩;对评价排名退步较大的,进行警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破解难题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容错。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注重使用大胆改革创新、实绩突出的干部。(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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