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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以下简称“碳双控”,此处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是指单位产出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同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费强度(以下简称“能双控”,此处的能源消费强度是指单位GDP的能源消费量),一起构成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因素”。
(来源:微信公众号“先思录” ID:foresight-thinking 作者:尹明)
笔者认为,“碳双控”与“能双控”分别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模式转型提出了要求。“碳双控”更加强调将生态环保、绿色低碳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能双控”更加强调将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作为需求侧管理的重要价值取向。
在电力领域,“碳双控”强调了电力供给侧结构的绿色低碳化,主要是指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降低碳基能源资源的消耗;“能双控”强调了需求侧(主要是各类工业、商业用户)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用能与生产流程的协同性、改进生产工艺或管理,尽力减少“无效能耗”(请参考《改变对“高耗能行业”的偏见》),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
在电力领域,“碳双控”与电能的“碳属性”(即在供给侧电源的碳排放强度大小)紧密相关,“能双控”与电能的“动力属性”(即在需求侧电能作为生产燃料动力或生活必需品的属性)紧密相关。在电力领域,“碳双控”与“能双控”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电能的“碳属性”与“动力属性”的关系。
笔者认为,电能的“动力属性”与“碳属性”关系紧密,前者是电能产品的第一属性,后者是第二属性并依附于前者。
首先,“碳属性”与“动力属性”紧密联系,不能机械割裂考虑。由经济学知识可知,供需本一体,需求侧为供给侧提供目标和方向,供给侧为需求侧提供产品和服务。在电力领域,供给侧电源的“碳属性”信息会通过发电成本反映到上网电价(或交易电价)中,需求侧用户对“碳属性”的偏好会通过用户购电意愿(或价格承受力)反映。这样,供给和需求双方对于附加了“碳属性”的电能产品的平衡能够通过价格调整得以实现。
其次,“动力属性”是电能产品的第一属性,是“碳属性”的“载体”,主要体现了电能对用户的使用价值。动力属性是用户(工业、商业或居民用户等)为何购买、购买多少(即可获得性、所付出的代价)电能的直接原因,用户通常需要权衡投入产出之后作为决策。能效是影响用户决策和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能双控”是倒逼用户提高能效的重要手段。
第三,“碳属性”是电能产品的第二属性,是“动力属性”的“道德价值”标签,体现了用户的社会责任与价值取向。在“碳属性”被赋予经济价值和道德价值后,其就被内化到电能产品之中,成为一类重要的定价要素,与用户的价值取向和消费偏好紧密关联。因此,在电能交易过程中,需求侧的用户需要掌握电能的“碳属性”,并以此做出是否购买或调整的决策,否则将会造成交易信号失真或价格失灵,造成经济或投资损失。反之亦然,供给侧的电源也需要了解需求侧用户真实的需求和偏好,做出调整或改变。可见,电能产品“碳属性”信息透明是电力交易高效开展的前提。
在电力领域,“碳双控”和“能双控”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一是两者存在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主要是通过从需求侧的用电需求信号向供给侧传导造成的对供给侧电源发电计划的影响产生的,同时在用电紧张时段(如迎峰度夏、迎峰度冬)通过开展用电需求侧管理、有序有电实现供给侧对需求侧的反向作用。同样,在北方采暖季,热电机组采用“以热定电”方式时,也会出现供给侧发得多,需求侧用得少的情况,不得不采取刺激用电的正向作用。
二是两者存在一定的隔离关系。这种隔离关系主要与需求侧用户购电方式有关。当用户不直接参加交易,而是通过电网公司购电时,此时的电能成为满足一定技术标准的“标准化商品”,包含各类电源发的电,用户一般无法获知电源碳排放情况。这种“碳双控”与“能双控”的隔离性是由于用户缺少选择权造成的。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有更多的选择权,此时,“碳双控”与“能双控”就可以更好地协同起来了。
三是两者存在的累加关系。未来随着“碳市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需求侧用户的购电价格是既包含主要由燃料或一次能源价格决定的发电成本,还包含各类电源“碳排放”成本。因此,供给侧“碳”与“能”的成本都要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累加到购电价格中,由需求侧用户承担。电价的变化影响需求侧用户的消费行为,可以实现对用户用电行为的引导作用。因此,确保电价中“碳”定价、“能”定价与用户承受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将是未来电价定价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理解电能的“动力属性”与“碳属性”、“碳双控”与“能双控”之间的关系,对于明确我国电力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切入点和抓手非常有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电力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并重,需求侧重视合理用能、能效提高,供给侧重视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优化电源结构。基于以上认识,提出如下建议:
1、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体系应该重视能效提高,加强需求侧管理,从供给侧与需求侧两侧协同发力。
2、统筹电力市场与碳交易市场建设,扩大直接交易用户比例,减少用户参与的制度性“屏障”。
3、加强电能产品“碳属性”与“动力属性”定价机制研究,促进电能产品价格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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