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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上海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并在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逐步成熟,经济性显著提升,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优化能源结构作用日益凸显。为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落实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调动市场动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亟需开展创新性顶层机制设计,建立与电力市场化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新机制。为此,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今年5月,两部委下达了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消纳责任权重,上海市2020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4.0%。
为落实两部委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去年以来我们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实施方案》通过科学确权、分类考核、建立机制等多措并举,压实用户责任、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绿色发展。
二、《实施方案》起草过程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相关区政府、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多次研究、反复论证,认真听取了主要发电企业、用户、售电公司和专家的意见。制订过程中总的考虑是:用户适当承担责任,竞争性市场用户负责完成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消纳余量分配后的缺额部分指标。体现三方面原则:一是科学确权、公平竞争。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政府保量保价收购、政府给予适度保障收购和市场化三类,相应消纳量确权给电网企业或用户。建立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等比例分配机制,以体现公平。二是压实责任、分类考核。按照国家“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要求,将用户分为保障性用户、委托电网企业购电用户、竞争性市场用户三类。前两类用户责任由电网企业承担,竞争性市场用户自行承担责任。三是建立机制、促进发展。各区完成非水电建设任务和各区责任主体履行消纳责任情况,纳入各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对区和责任主体的“双考核”机制。将可再生能源消纳纳入整体电力市场建设,建立与电力市场相协调的消纳机制。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有2类。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部分“消纳责任权重履行”。责任主体需同时完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年末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履行途径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量交易、购买绿证等。
第三部分“消纳量交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上海市责任主体清单。消纳量交易初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如有必要也可开展季度、月度交易。年度交易仅允许对超额消纳量进行交易。责任主体可通过省间超额消纳量年度交易方式购买或售出消纳量。本市消纳量交易具体规则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部分“消纳量数据报送统计”。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市电力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用电量和发电量数据。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按月发布责任主体用电量、消纳量考核目标值、消纳量履行明细,并计入责任主体消纳责任帐户。相关数据原则上以市电力公司计量值为准。责任主体对计量值存在异议的,由市电力公司做好解释。
第五部分“任务分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分配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和需完成的消纳量。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完成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各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市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组织本市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本市责任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制订本市消纳量交易细则并组织开展消纳量交易。华东能监局负责对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在建立各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机制的同时,重点建立两项保障措施。一是压实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和接网送出的责任,利用热线电话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监督。二是完善奖惩措施,超额完成消纳责任的责任主体,可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不履行消纳责任或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主体,予以取消享受节能减排资金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罚。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12月18日前,通过邮件将宝贵意见和单位信息反馈我委。
邮箱:caozhe@fgw.sh.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责任权重分配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2类:
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市电力公司承担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
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本市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完成相关分月需求用电量上报的电力用户即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二)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考核
1、全社会消纳责任权重。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2020年,本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0%。
2、责任主体消纳量目标。本市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如下:
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
拥有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售电量。上海石电能源有限公司暂不列为责任主体,其向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计入市电力公司的售电量。
3、消纳责任权重核减。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的,在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市发展改革委按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二、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责任主体需同时完成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年末责任主体履行消纳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视为完成考核。履行途径包括: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交易、消纳量交易、购买绿证等,确权如下。
属于市电力公司消纳量。包括三类:一是保障收购电量。除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外,由政府保量保价收购的各类可再生能源。二是调节性余量消纳量。政府给予适当保障的可再生能源在完成交易责任主体考核目标后的剩余消纳量。三是市电力公司通过省间清洁购电交易获得的消纳量。
属于市电力公司以外责任主体消纳量。包括六类:一是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计入场址产权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将场址出租,计入实际使用方消纳量。如场址产权方或使用方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计入售电公司消纳量。二是市电力公司消纳量余量分配。初期原则上按其他责任主体用电量等比例无偿分配;省间发电权交易(或合同转让)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优先完成非市场化用户消纳责任,剩余部分按交易电量比例计入发电企业指定售电公司消纳量。三是竞争性市场可再生能源计入竞争性市场用户消纳量。四是自备电厂控煤压量交易实际购入可再生能源消纳量计入自备电厂企业。五是消纳量交易。六是购买绿证。
三、消纳量交易
1、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印发上海市责任主体清单,各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应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并设立消纳责任相关账户。
2、本市除市电力公司外的责任主体可参与消纳量交易。消纳量交易初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如有必要也可开展季度、月度交易。年度交易仅允许对超额消纳量进行交易。
3、责任主体可通过省间超额消纳量年度交易方式购买或售出消纳量。
4、本市消纳量交易具体规则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四、消纳量数据报送统计
1、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市电力公司向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用电量和发电量数据。用电量数据包括全社会用电量、网损电量、公用电厂厂用电、农用电、责任主体用电量等;发电量数据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市内可再生能源电站发电量、市外可再生能源购入电量、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量及所属责任主体等。
2、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按月发布责任主体用电量、消纳量考核目标值、消纳量履行明细,并计入责任主体消纳责任帐户。
3、相关数据原则上以市电力公司计量值为准。责任主体对计量值存在异议的,由市电力公司做好解释。责任主体仍不认可的,可向华东能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按华东能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值执行。
五、任务分工
1、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分配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和需完成的消纳量,督促责任主体按时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建立账户,并报送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完成消纳责任的责任主体督促完成,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消纳责任考核正式开始前,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作出履行消纳责任的承诺,完成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报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监局、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3、各区人民政府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梳理可用于建设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场地资源,提出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并完成市级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引导企业、产权方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规划、用地、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鼓励各区根据本区产业发展规划出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政策。
4、市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组织本市责任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监局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5、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对本市责任主体进行信息管理,做好责任主体账户的注册及注销工作,制订本市消纳量交易细则并组织开展消纳量交易;对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华东能监局按季度报送各责任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6、华东能监局负责对各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保障措施
1、建立各区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考核机制。各区完成市级部门下达可再生能源建设任务情况,以及各区责任主体(按经营所在地划分)履行消纳责任权重情况纳入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2、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市电力公司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套送出工程要求,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能源监管热线(12398)、上海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定期梳理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接网服务和专项资金请款情况的投诉、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实确认后,可按受影响项目规模和本市年等效利用小时数计算并扣减市电力公司消纳量。
3、完善奖惩措施。对每年度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优先享受国家和本市出台相关政策。对提供虚假数据、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责任主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取消享受节能减排资金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进行联合惩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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