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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售电中长期交易规则比较

2020-11-23 08:42来源:品能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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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第1条 更新依据文件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品能”ID:zj-emarket)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重点指出:

★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微信图片_20201123083725.png

〔2020〕889号 原文内容

不变:第15条省外电

(一)初期售电市场准入的发电企业为省内统调电厂;待条件成熟后,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含网对网专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电机组的情况)向浙江省送电的发电企业,视同省内电厂(机组)参与浙江售电市场交易。

不变:第16条 用户限行业、不限电量。

浙江省内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用户。其中,110kV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统称为“批发市场用户”,可以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10kV及以上、110kV以下的电力用户统称为“零售用户”,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电力零售交易;具体放开行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执行。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根据年度电力直接交易方案执行。

不变:第18条用户限行业、不限电量。

新版第18条。参与市场交易的批发市场用户和零售用户两类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得随意退出市场。电力用户合同周期内只能向一个售电企业购电,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合同期限到每年12月31日。

区别:(2019年第26条VS 2020年第26条)

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除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意外,浙江能源监管办也一起审核,明确是否同意注册。

区别:(2019年第37条VS 2020年第37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参与售电市场,除了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年度双边协议、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和平台挂牌交易,还增加了月度双边协议。

区别:(2019年第41条VS 2020年第41条)

单一发电企业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和低谷补偿电价,低谷电量不足部分新增说明——纳入该发电企业的年度售电市场总结算电量(即总合同电量与低谷缺额电量之和)。

不变:2020年第40条:

批发侧市场用户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电价为交易电价,对应的到户结算电价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区别:(2020年第49条)

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月度双边交易相关市场信息,月度交易上限。月度双边为新增。

不变:2020年第52条:

年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年度总量及全年各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交易电价等。月度双边协商协议应包括月度总量及全月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的分解电量、交易电价等。

区别:(2020年6月vs2020年11月)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照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等比例调减,直至通过安全校核。

未通过安全校核的,由交易机构按本年度售电市场基准谷电占比同比例尖、峰、低、以及低谷缺额。

区别:(2020年第73条)

电网企业每月定期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所有参与中长期零售交易用户(含售电企业签约用户)的月度尖峰、高峰、低谷分时段总用电量等相关信息。

区别(2020年第91条)

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不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售电企业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该用户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抄核电量,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将包括分户号和电压等级的电量、电价以及偏差情况在内的结算方案,与零售用户核对确认后,形成售电市场零售用户电量结算依据,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结算。由售电企业代理的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按零售用户规定执行。

售电企业的结算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批发市场中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每笔合同结算电量/电价、交易合同偏差电量/电价,每笔合同结算费用、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机构与售电企业确认;二是零售市场结算由售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其签约的电力用户每个户号的结算电量等,售电企业应保证提供与零售用户交易信息的准确性。上述两部分电费分别记账、结算;

售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纳入与电网企业结算范围,按照对冲抵消结果开具发票并单项列示;发电企业偏差调整电费在向电网企业开具上网或交易电费发票中扣减并单项列示。

值得关注的是:留意: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与月度对应时段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尖峰、高峰和低谷时段偏差电量分别统计确定,并分别进行偏差结算。

区别(2020年第98条)

零售用户电度电费和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其签约的售电企业出具结算方案,经零售用户确认后,提供给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算。交易合同偏差费用由售电企业代理参与批发市场的零售用户进行结算,由电网企业具体负责实施。

区别(2020年第100条)

之前一直提到的售电公司“ 超用电价”, 以及发电企业“ 低谷缺额电价”概念,在新通知里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算法。

在浙江的售电批发市场,采用的是三段式(尖峰谷)量价协商和交易,所对应的偏差考核也很是“烧脑”。

售电公司超用电价算法——尖峰超用电量的考核费用按其尖峰超用电量乘以大工业1-10千伏用户高峰目录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格结算;低谷则按照大工业110千伏用户低谷目录电价扣除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格结算;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左2019 右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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