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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

2020-11-19 08:48来源:贵州省发改委关键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转供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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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贵州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称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严肃惩治违规加价等行为。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黔市监发〔2020〕21号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后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降低每千瓦时0.1347元,疫情期间又出台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今年,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面摸清底数基础上,按照“提醒告诫、自查自纠、抽查检查、举一反三”四个步骤,以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约谈整改和检查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转供电环节价格专项治理,实施价格检查1057家,督促转供电主体主动清退及罚没合计1.27亿元。通过各部门共同努力及各转供电主体支持配合,我省电价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全面维护转供电价格秩序,巩固前期治理成效,确保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含各类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领会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精神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49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73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04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35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我省单一制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48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14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0〕59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转供电环节相关电价政策的复函》等规定,及时向终端用户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或通过转供电加价方式额外获利。

二、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

(一)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 ,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二)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服务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五)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未与电网企业直接结算的用电场所均属转供用户,应一并参与总表电费分摊,转供电主体要安置分表,不得将自身用电及应承担的电费转嫁给其他终端用户。

(六)转供电主体要按期及时向终端用户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用户分表电量、按分表电量分摊的电费金额等信息。

(七)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用户分表也可计量具体用电量,应按“所有转供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的原则分摊总表电费。“预购电费”与转供用户分表应分摊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在转供用户下一次预购电费时清算上一预购电费使用期间实际电费并进行退补。

三、严肃惩治违规加价等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对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电价政策,主动清退违规加价收取的电费,对联系不上的终端用户要以公告等方式查找,确保清退到位;要充分听取终端用户意见建议,做好政策解释,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收费公示,保障用户知情权;要加强设施改造,降低线变损,符合条件后逐步将设施移交电网企业实现直接供电。

转供电主体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重复分摊、将自用电费转嫁等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能源局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5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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