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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批发侧交易合同中用户未按约定电量用电 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2020-10-29 08:44来源: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关键词:电力用户电价售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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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兴化化工公司与发耳发电公司签订了《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违约金=违约电量×违约电价,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结算依据。

合同签订后,兴化化工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故也未按合同约定交易电量用电。发耳发电公司以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2017年1月至6月的结算依据进行核算,请求法院要求兴化化工公司支付违约金1821271.83元。

为此,兴化化工公司辩解“是因遇到不可抗力,应免除其违约责任”,并提供政府文件证明。政府文件载明的内容是因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接到信访投诉后,当地政府对宜化化肥厂氨水废气和粉尘污染的整治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对兴化化工公司和宜化化工公司停产整改等。

二、焦点争议

1.购售电双方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是否有效?

2.购电方是否构成违约?

3.电力用户停工停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三、关于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1.《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合同签订后,兴化化工公司未能正常生产经营,故也未按合同约定交易电量用电,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环境污染,企业应预先防范,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四、判决结果

判决限贵州兴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违约金1821271.83元。

原标题:广西电力市场“以案说法”——批发侧交易合同中,用户未按约定电量用电,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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