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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印发: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自备电厂等适用

2020-09-16 10:48来源:山西省能源局关键词:售电企业电网企业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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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称,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关证照(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按规定执行)、合法建设生产经营的建设、发电、输电、供电、售电企业。包括发电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拥有电网资产的售电企业。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电力企业分类工作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综合考虑证照办理、事故隐患、安全诚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因素,将全省电力企业安全等级从高到低确定为 A、B、C、D四类。其中A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高的企业,B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高的企业,C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一般的企业,D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低的企业。

详情如下:

晋能源稽查发[2020]466号

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各电力企业:

现将《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要求,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监管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

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执行。

第三条 依法关闭、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电力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能源局核实后,不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第五条 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坚持属地负责、分类实施、动态管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电力企业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相关规定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并直接监管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风力发电企业;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以及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它电力企业。

县(区、市)能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装机容量为60万千瓦以下的火力、水力发电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下的光伏、风力发电企业;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配电线路(含配变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

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市、县(区、市)能源局以下统称为各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条电力企业分类工作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线,综合考虑证照办理、事故隐患、安全诚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因素,将全省电力企业安全等级从高到低确定为 A、B、C、D四类。其中A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高的企业,B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高的企业,C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一般的企业,D类电力企业为安全等级较低的企业。

第八条 电力企业分类的主要依据:

(一)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办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年度电力事故发生情况;

(四)安全信用失信情况。

小型发电企业分类依据及内容按国家能源局《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103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的确定,应综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A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90,B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80,C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应≥70,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70分以下为D类企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在评分基础上降低其安全等级,但最多降为D类:

1.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或其它轻微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一级;

2.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3.年度发生1起较大或其它较重安全失信行为的,安全等级下降二级。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直接定为D类:

1.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2.年度发生2起较大或3起一般事故的;

3.年度发生重大事故或其它严重安全失信行为的;

4.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

5.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电力企业分类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市县(区、市)能源局核查并公开公示、报送省能源局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分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底前,由各市县(区、市)能源局按监管权限完成下年度的电力企业分类核查、公示工作,并由市能源局统一报送省能源局。

第十二条 分类周期内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应及时调整安全等级,并按照调整后的等级实施监管。调整情况由市能源局统一报送省能源局。

第十三条 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企业,各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并自其退出名单后恢复分类评级;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其安全等级在下年度分类核查时再予调整;其它情形的,企业整改合格后,由直接监管部门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十四条 各级电力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电力企业分类等级,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安全执法检查。

(一)对A类电力企业,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除专项、特定安全检查外,直接监管部门原则上年度检查不超过一次。

(二)对B类电力企业,加强工作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类电力企业,实行日常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

(四)对D类电力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直接监管部门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一次。

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年度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全省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五条 长期停缓建电力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检查频次与D类企业一致。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评为A类的企业,分类周期调整为五年。企业如在分类周期内出现安全等级降级情形的,分类周期调整为一年一评。

第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评为D类的企业,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直接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各市能源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2022年 10月10日失效。

释义: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相关证照(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的按规定执行)、合法建设生产经营的建设、发电、输电、供电、售电企业。包括发电企业、非电力企业自备电厂、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拥有电网资产的售电企业。

本办法所称火力发电企业是指利用可燃物燃烧,通过热能转化为电能的发电企业。包括燃煤、燃气、燃油、余热、余压、余气、生物质发电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输电线路指由发电厂向电力负荷中心输送电能的线路以及电力系统之间的联络线路。配电线路指从降压变电站把电力送到配电变压器,或将配电变电站的电力送到用电单位的线路,不含用户产权范围内自建的专线及相关配电设施。

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执行。

轻微、较重、严重安全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依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的通知》(国能综发资质【2017】4号)执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标准依据《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执行。

电力安全隐患的划分和认定依据《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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