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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020-09-09 10:00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市场化交易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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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新疆能监办日前发布了《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细则中称,电力市场结算应遵循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电量分开解耦结算的原则开展。其中售电公司采用整体打捆计算偏差电量,其代理的电力用户按代理合同或约定进行结算。

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发电侧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分布式发电企业符合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规则相关要求;

4.新疆区域内外送配套发电企业经国家批复同意后可参与新疆区域内组织的电力市场交易;

5.符合准入条件的局域电网、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及增量配电网等电网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可独立参与交易;

6.不同调度控制区内公用火电企业可参与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

7.符合新疆区域关停替代交易相关规定的关停机组,仅参与优先发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电力用户

1.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用户,在满足月度发用电计划平衡的条件下,鼓励优先购电的企业和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3.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具体按照新疆区域有序放开发电计划相关政策执行,如未确定的,暂按上一年的原则执行。

4.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国家和地方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5.符合准入条件的局域电网、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及增量配电网等电网内的电力用户可单独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其中,符合零售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仅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6.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7.满足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并网自备电厂,其发电机组自发电量部分可参与新能源发电企业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用电负荷自用电量部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参与:

(a)自备电厂所属用户符合直接交易条件的可参与直接交易;

(b)不符合直接交易条件的直接向电网企业购买电量。

详情如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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