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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求《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责任权重和分配方式为: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2020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江西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9%。全省各市场主体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x%,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x%(如国家下达江西省消纳责任发生调整则相应调整)。2020年之后年度,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每年另行明确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分配。
履责方式和计算方法
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资金由购买方自筹。
2.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3.在省内消纳量不能完成全省年度消纳责任的情况下,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绿证的交易或转让。
详情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华中能源监管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各类市场主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精神,为做好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省政府领导要求组织起草了《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呈省政府同意后由我委印发,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委,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张子勤 曹洪睿
联系电话:0791-88915227 0791-88915474(传真)
电子邮箱:jxsnyjxnyc@163.com
附件: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讨论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支撑江西省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公平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和信息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江西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相关主体和权责分工
(一)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能源局)作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具体权责事项包括:
(1)负责推进省内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纳;
(2)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消纳责任”);
(3)负责督促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并对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公布;
(4)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二)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具体权责事项包括:
(1)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纳;
(2)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
(3)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三)省级电网企业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江西公司”)在履行作为市场主体权责的同时,其他权责事项包括:
(1)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域内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
(2)负责按照本方案,向经营区域内各市场主体分配本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3)在研判全省消纳责任总体落实情况不能满足国家下达江西省的任务指标要求时,负责及时采取措施增加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4)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消纳责任有关过程文件、信息和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省级电力交易中心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授权,对全省各市场主体履行消纳责任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具体权责事项包括:
(1)负责对全省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和注销管理;
(2)负责制定省内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交易或转让细则,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以及超额完成的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以下简称“消纳量”)交易或转让;
(3)负责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4)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消纳责任有关过程文件、信息和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五)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两类(具体范畴及其消纳责任权重计算方式见本方案第三部分),具体权责事项包括:
(1)依据本方案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
(2)主动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分配的消纳责任权重;
(3)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消纳责任有关过程文件、信息和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三、责任权重和分配方式
(一)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2020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江西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2%,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9%。全省各市场主体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x%,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 x%(如国家下达江西省消纳责任发生调整则相应调整)。2020年之后年度,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每年另行明确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按照同等权重分配。
(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为两类,具体范畴和消纳责任权重确认方式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江西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扣除市场化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三)各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四、履责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主要履行方式
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资金由购买方自筹。
2.购买绿证,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3.在省内消纳量不能完成全省年度消纳责任的情况下,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绿证的交易或转让。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国网江西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域内居民、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国网江西公司按照经营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量总量消纳比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比重,等比例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2)省内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消纳量。跨省级行政区域交易电量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按照有关购电协议确认。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按国网江西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在自发自用市场主体超额完成消纳量的情况下,超额完成部分可以用于交易或转让。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
从其他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对于国网江西公司,还包括通过跨省电力交易相关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或交易转让。
五、过程管理和信息报送
(一)过程管理文件
(1)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编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
(2)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江西省的任务指标,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论证,按年度确认并公布。
(3)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由国网江西公司根据本方案编制,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转让)细则: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5)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由各市场主体根据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清单制定,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所在各设区市、国网江西公司和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应制定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通过所在各设区市汇总后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江西电力交易中心。
(6)履行消纳责任权重承诺书:由各市场主体出具,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一并报送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承诺完成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按要求报告完成情况和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信息报送要求
(1)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月度报告:由各市场主体编制,于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设区市、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报送本单位上个月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2)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价报告: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编制并定期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其中,季度报告应于下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份报送。
(3)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年度报告:由国网江西公司编制,于每年1月份向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经营区内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4)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过程情况:由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报送。
(5)市场主体消纳量相关数据:由各市场主体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通过市场主体所在设区市汇总后报送。
六、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有序发展。各地、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从落实“六稳六保”和推进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高度,把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作为实现全省能源供给安全、促进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完善土地、交通、金融等相关政策,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非技术成本,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发展。通过省内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有序发展,保障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纳量的稳定增长。
(二)优化环境,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网消纳。各级电网企业要强化可再生能源项目接网和消纳服务,确保省内可再生能源项目按基荷调度和安全运行。要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增消纳能力测算工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要加快省内可再生能源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接入电网创造条件。江西电力交易中心要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提供服务保障,如需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电力交易,应优先购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三)加强监测,强化可再生能源消纳过程管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过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过程监测。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加强可再生能源数据监测和应用,为可再生能源消纳过程管理提供技术支撑。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地、各类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的分析评估,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存在偏差时研究制定保障措施,及时补齐消纳短板。
(四)压实责任,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研究,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监督考核等相关机制,适时制定其它保障措施,督促各地、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要求。各市场主体要按照年度责任权重自觉履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于本方案印发1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分配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高于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对于存在未完成权重目标、拒不履行消纳义务或提供消纳相关数据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由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本方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由江西省发改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三)如国家政策调整造成本方案有关内容不再适用,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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