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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加价别任性!多收76万余元全额退款还挨罚

2020-08-25 15:14来源:姑苏晚报作者:赵晨民关键词:转供电电费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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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过程中线路有损耗为由,向入驻商户多收76万余元电费。日前,某商业广场管理公司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被处以警告及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底,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商业广场的商户反映,称每次支付电费时发现比正常电价多出不少,而管理方的解释是“加收了转供电的费用”。市市场监管局随即介入调查,发现该商业广场管理公司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以0.7214元/千瓦时到1.1271元/千瓦时不等的标准,向入驻商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另外,该公司以0.23元/千瓦时的标准向入驻商户收取用电服务费。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违规加价的行为涉嫌违法。但该公司辩称,没有第一时间接到相关部门转供电政策通知,而且加价主要是因为转供电过程中线路有损耗。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处处长周骏介绍,2018年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三方已多次通过函告、会议、媒体宣传等不同方式,将转供电加价的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解读宣传。事实上,该公司也曾签收过《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调查发现,该公司共计违规多收电费525052.01元,违规收取用电服务费237512.72元,合计金额762564.73元。按照相关规定,作为经营者,用电类别为一般工商业用电,提供转供电所用变压器容量等级为1-10千伏,向入驻商户收取的转供电电费标准应当依法执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标准。该商业广场管理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

案发后,该公司配合调查,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全额退款,消除了影响。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及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周骏介绍,所谓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供电主体按以下两种方式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周骏表示,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督促其他转供电主体规范其行为,让国家的降价红利有效传导,不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原标题:转供电加价别任性!多收76万余元全额退款还挨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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