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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失信电力用户将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020-08-17 13:5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用户电力行业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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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了《辽宁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省内企业及个人在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行为都将成为信用污点。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电力用户”、“一般电力用户”和“失信电力用户”,其中“失信电力用户”的失信级别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详情如下:

辽宁省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辽宁省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电力用户形成良好的用电和缴费习惯,加强电力行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修复、失信惩戒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管理,是指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辽宁电力”)根据电力用户履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指标和方法,对电力用户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社会监督和应用。其中电力用户是指由国网辽宁电力直接供电的用户。

第四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分析一户、评价一户、记录一户、负责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并动态更新。

第五条 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国网辽宁电力负责全省用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计分标准制定发布、监督管理等工作。国网辽宁电力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用电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修复、异议信息处理、用电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信息报送等工作。省信息中心负责将国网辽宁电力报送的电力用户信用信息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条 建立电力用户失信行为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窃电、违约用电、恶意拖欠电费、故意破坏电力设施、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依法依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将失信行为记录报送至省信用办核准后,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失信联合惩戒。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应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第七条 省信用办、国网辽宁电力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供电用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拖欠电费等失信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用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八条 国网辽宁电力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因故需停止供电时,应事先告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国网辽宁电力应为电力用户履行缴费告知义务,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通知单等。用户用电主体、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到供电营业场所主动办理更名过户、更新联系方式。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

第九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电力用户”、“一般电力用户”和“失信电力用户”,其中“失信电力用户”的失信级别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

第十条 诚信电力用户的评定:

电力用户连续3年保持用电行为良好,无本办法中第十一、第十二条款中所列的失信行为,由用户自主提出申请,经省信用办、国网辽宁电力信用审查,评定为诚信电力用户。

第十一条 一般电力用户的评定:

1.电力用户用电行为良好,无本办法中第十一、第十二条中所列的失信行为,但时间不足3年的,评定为一般电力用户。

2.新用户原则上均评定为一般电力用户。

第十二条 失信电力用户——自然人用电失信行为等级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经催交仍未按时交费的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至5次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发生计量装置故障但无正当理由和合理证据拒不接受按计量装置差错追补规范补缴电费的行为;

6.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的,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或2次及以上窃电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阻挠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调解结果或司法判决、裁决的行为;

7.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失信电力用户——法人及其他组织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

(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1.电力用户承诺交费时限,逾期仍不缴纳的行为;

2.拖欠电费3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3个月及以上6个月以内,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5次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违约用电或1次窃电的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6.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

7.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作业,造成10千伏/20千伏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的,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的行为;

9.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得益的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拖欠电费6个月及以上,经催缴仍不缴纳的行为;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5次及以上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的行为;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违约用电行为或2次及以上窃电行为;

4.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重失信行为;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4次及以上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的行为;

6.连续12个月内发生3次及以上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的行为;

7.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违章作业,造成10千伏/20千伏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连续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10千伏/20千伏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连续12个月内发生1次及以上因内部故障(不可抗力除外)或违章施工,造成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停电的行为;

8.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9.在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作业,拒不接受劝阻和处理的行为;

10.拒不依法履行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负荷互动避让协议的行为;

11.扰乱供电企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用电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约用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明确的6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窃电行为指《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的6项窃电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国网辽宁电力应当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与评价管理为核心的信用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二)实名制信息;

(三)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国网辽宁电力应规范电力用户信息管理,建立、更新、归集、发布、应用各个环节,及时通过电力营业场所或网上国网、公众号、微信、APP等方式公告电力用户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并根据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第十六条 国网辽宁电力应对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实施提醒与告知,对一般用电失信行为的,可通过电话、发送短信、推送微信的方式进行提醒;对较重用电失信和严重用电失信的,通过发送书面告知函或律师函,进行提醒和警示。

第十七条 国网辽宁电力应准确、规范、完整、安全地保存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同步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在供电系统内,对于“失信电力用户”,一般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1年;较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2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

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该等级失信行为认定的生效日起算。

电力用户用电失信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期从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网辽宁电力将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第二十条 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与激励,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诚信电力用户”“辽宁省诚信示范企业”以及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守信联合激励企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户电费结算方式变更为先用电后付费方式;

(二)优先受理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免费提供用电信息咨询及合理用电解决方案;

(三)提供客户经理上门服务;

(四)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能降耗减费建议;

(五)指导、帮助进行电工培训和安全用电检查;

(六)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享有优先的电力故障报修快速服务,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并优惠提供应急临时电源保障;

(七)优先安排用户增容等用电需求,优先保证公用变电所间隔、公用线路容量的使用。

(八)鼓励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将电力用户诚信用电信息,作为项目审批、招投标资质、信贷审批、贷后监管的参考依据,享有相关联合激励政策。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于诚信电力用户在表彰评优上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失信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用电失信行为主体”以及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必须提供能按约履行用电合同、协议的有效担保,并进行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在“信用中国(辽宁)”网上进行公示。

(二)国网辽宁电力将根据失信级别,对严重和较重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辽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电费结算改为全额预结算方式,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

(三)国网辽宁电力应实时将失信主体信息及失信行为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案。但如失信主体主动修正失信行为,并改为全额预结算方式的,在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息时应当标注此信息不予以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电力用户,国网辽宁电力将其信用档案信息提交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网辽宁电力通过电力营业场所、电力官网、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同步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等措施。

第五章 信用等级修复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因非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事故后果,并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一般失信行为在认定有效期限全部结束后,电力用户的信用等级即予恢复为“一般电力用户”。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如要提前信用等级修复的,电力用户应当向国网辽宁电力提出申请。国网辽宁电力自接到申请后,对电力用户信用等级重新进行评估,连续2个月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修正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省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有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在认定有效期限结束后,连续6个月不再发生用电失信行为的,国网辽宁电力应根据实际情况修复电力用户信用等级,经信用修复为“一般失信行为”的电力用户,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将信用等级变更信息报送省信用办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在新的信用记录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条 电力用户信用修复后,电力系统内失信惩戒即行终止,并将修复信息推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用户认为其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的,可以向国网辽宁电力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国网辽宁电力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处理后,电力用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级电力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三十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国网辽宁电力应当立即在电力用户信用档案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予以更正。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应当予以删除,并记录删除原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应当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出台电力用户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信用办、国网辽宁电力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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