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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2020-08-11 17:28来源:苏州市发改委关键词:转供电一般工商业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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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苏州市发改委日前发布了江苏市转供电收费政策文件,其中公布了苏州市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的电费结算标准。详情如下:

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各转供电主体: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费标准有两种: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因此,各转供电主体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阶段性降低电费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转供电收费相关政策前期已进行宣传和告知,各转供电主体应对照相关政策,继续自查整改,主动与终端用户进行沟通,宣传政策,完善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违规加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级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各终端用户:

为确保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贵方,各终端用户可通过下载“网上国网”App填报,点击“更多-全部功能-查询-转供电费码”,录入用电信息,系统将自动评估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电价的加价水平;对转供电价格判定为黄码(疑似偏高)和红码(明显偏高)的,政府主管部门、供电公司将督促转供电主体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转供电主体,将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确保您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

在此,我们建议您持续使用转供电加价查询程序,实现对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的常态化管理,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如对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存在疑问,可至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或供电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收费问题,可以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市场监管部门价格举报热线:12315。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苏州供电分公司

2020年8月6日

原标题: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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