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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称,将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继续执行免收基本电费,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等。以下为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能源消费革命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今年全国“两会”上,充电桩、换电站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近日,中央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作出重要部署,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作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将会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
“十三五”以来,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河南省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较好的进展,基本满足了全省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但由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筑物及配电网改造、居住地安装条件、投资运营模式等多个方面,利益主体多,推进难度较大,目前主要存在“落地难、找桩难、充电难”等方面问题,制约着我省充电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为解决发展瓶颈,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全面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出行的迫切需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若干政策》主要内容
《若干政策》聚焦“落地难、找桩难、充电难”等突出问题,注重措施的针对性、实用性,从三个方面推动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建设发展。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多方努力增加充电桩数量。一是细化和完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扩大充电桩数量,重点推进居民区、单位内部停车位、园区(景区)、公路沿线以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二是推动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依托分时共享系统实现存量充电设施共享共用,提高利用效率,最大程度为用户提供充电的便利。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助推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发展。主要从财政奖补、项目审批、土地保障、金融支持、电价优惠、配套电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一是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建立运营奖补机制,树立充电运营服务导向;二是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项目用地;三是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等;四是给予价格支持,将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继续执行免收基本电费,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等。五是简化服务流程、压减办电时间,提前做好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工作。
(三)强化运营服务管理,提高群众便利性和获得感。一是建立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桩桩互联,“一个APP走河南”,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实施充电设施运营商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等全流程线上申办,彻底解决“找桩难”的问题;二是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完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规范,开展运营企业达标创建活动,创建结果作为省级分类奖补的重要依据,树立运营服务管理导向,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
三、财政奖补政策新旧文件差异
(一)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公用充电桩省级建设奖补退坡机制。目前,对新能源客车、专用车、货车和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以及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充电站桩群,省财政按照主要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一次性建设奖补会造成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重建设、轻运营”,甚至引发设备以次充好、套补骗补等问题。因此,《若干政策》提出实施省级建设奖补退坡机制,2021年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调整,逐年降低省级建设奖补标准,把有限的财政资金转向运营补贴,发挥财政激励导向作用。二是调动各方支持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积极性。充电桩“进小区难”一直是城镇居民投诉热点,也是制约城镇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重点。为充分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和运营服务企业的积极性,《若干政策》提出省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分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5000个及以上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1万个及以上的,省财政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数量达到2万个及以上的,省财政给予600万元奖补。
(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近年来,我省充电设施建设速度加快,但运行维护较差,在线率、完好率较低,且缺乏相应衍生增值服务,用户投诉率高。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若干政策》提出建立省级财政运营服务奖补机制,对公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主体按照充电量多少给予运营奖补,奖补对象主要包括公用快速充电桩(直流)、提供分时共享服务的专用或自用充电设施。
1.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参考其他省市经验,结合我省财政资金安排和企业享受建设补贴情况,暂分两档标准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省级财政奖补:按照30%及以上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建设补贴的,运营奖补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执行。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每年每桩最高补贴5000元。
考虑到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区域分散,除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投资大、利用率低,为鼓励新能源车主敢远行、能充电,因此,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建设的充电设施在线率提高到95%,补贴标准提高到0.1元/千瓦时。
2.提供分时共享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在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园区(景区)和公共服务领域等场所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充电运营企业可以提供共享服务的,可以享受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
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办〔2020〕3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3日
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一)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省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郑州、洛阳都市圈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其他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事管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三)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省级公共机构和市、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省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力公司)
三、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事管局)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一)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各地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各地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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