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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修改稿):适用于山西省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2020-06-28 10:21来源:山西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中长期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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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其中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中提到,指引适用于山西省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详情如下:

晋监能市场函〔2020〕45号

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维护山西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工作和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开展市场监测和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市场主体投资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建立健全电力市场运营风险管控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山西能源监管办组织起草了《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30日17:00前反馈至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国瑞

联系方式:0351-7218490

电子邮箱:76349173@qq.com

附件:1.《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3.《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4.《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

5.《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山西能源监管办

2020年6月19日


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修改稿)

2020年3月

总 述

根据《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实施细则、《山西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全面规范电力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促进电力市场公开、透明、有序运营。

1.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山西省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

2.引用文件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4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晋政办发﹝2017﹞93号)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

《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实施细则

《山西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3.信息分类

4.1按公开范围分类

按照信息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的不同,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依申请披露信息。

(1)公众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2)公开信息:在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全体市场成员披露的信息。

(3)私有信息:向特定的市场成员或能源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披露并且不得向其他市场成员公布的的信息。

(4)依申请披露信息:在履行申请、审核程序后向特定申请人披露的数据和信息。

4.2按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信息的内容和用途,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运营信息、年度(季度)信息、临时信息。

(1)基本信息:市场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和所属市场成员类别固有属性信息等。

(2)运营信息:根据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情况,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需要定期向市场成员发布的市场运营相关的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电网运行信息、结算信息等。

(3)年度(季度)信息:交易机构按年度(季度)发布山西电力市场信息,售电公司按年度向市场公开年报信息。

(4)临时信息:对电力市场交易有重大影响且未在定期报告内披露的信息。

4.市场成员基本信息披露

市场成员的基本信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披露。市场成员应在注册时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发布,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变更申请。

5.1发电企业基本信息披露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股权结构、母公司基本情况、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电源类型,装机容量,所在地区等。(公开信息)

(2)机组调度名称,发电业务许可证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机组台数及编号,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机组额定容量,机组最低技术出力,机组批复上网电价,机组并网节点信息等。(公开信息)

(3)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开信息)

(4)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开信息)

(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企业征信情况。(公众信息)

5.2售电公司基本信息披露

(1)包括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股权结构、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入市时间,市场注册地点;信用承诺书,资产总额、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企业征信情况;与资产总额相应的年度最大售电量等。(公众信息)

(2)符合售电公司市场准入要求的从业人员总体情况等。(公开信息)

(3)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公众信息)

(4)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开信息)

(5)履约保函交纳信息(如有)。(公开信息)

(6)银行账户,资产证明,开户许可证,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资产总额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3)带配电网售电公司还需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范围,配电价格(公众信息);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等。(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5.3电力用户基本信息披露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股权结构、母公司基本情况、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地区、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产品产能、投产时间、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公开信息)

(2)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开信息)

(3)企业用电类别、信用情况等。(公开信息)

(4)企业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接入地区、接入电网、最大用电容量(或变压器容量)、自备电源(若有)等。(私有信息)

(5)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用电性质以及计量点信息、用户电量信息等。(私有信息)

5.4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基本信息披露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企业征信情况。(公众信息)

5.5电网企业基本信息披露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息代码、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公开信息)

(2)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公开信息)

(3)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公开信息)

5.6交易机构基本信息披露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组织构架、业务流程、服务指南,交易大厅地址,电力交易平台网址及运维人员联系方式等。(公众信息)

(2)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细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的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电力市场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公众信息)

(3)公告类信息,包括市场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第三方校验报告等。(公开信息)

(4)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电力用户拖欠电费情况、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公开信息)

(5)交易平台市场成员名单,包括全称、简称等。(公开信息)

(6)交易品种及适用范围,交易方式,交易操作说明等。(公开信息)

(7)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公众信息)

5.市场运营信息披露

6.1中长期市场交易信息披露

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月内(周)等不同周期,按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不同方式开展的交易。

6.1.1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1)次月发用电量供需预测。(事前公开信息,月底前发布)

(2)交易限额信息。(事前私有信息,滚动更新)

(3)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时间安排,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起止时间,交易规模,安全约束等,其中安全约束由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事前公开信息,年度交易交易前5个工作日、其他交易交易前1个工作日发布)

(4)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参与市场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不同类型和批次的成交市场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均价、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等。(事后公开信息,年度交易正式出清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交易次月5个工作日内整体发布)

(5)违约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违反市场政策方案,不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易结果的行为等信息。(事后公开信息,按季度发布,放入季度信息发布报告)

(6)省间交易根据北京交易平台信息发布情况进行转发。

6.1.2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1)中长期系统运行预测信息。包括年度电力电量供应/负荷预测信息、新建机组投产计划、主要输电通道输电限额、总机组检修容量,次年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事前公开信息,年底前发布)

(2)电网拓扑模型。(事前公开信息,年底前发布)

(3)次月发电能力预测信息。包括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输变电设备投产情况、检修计划等信息、电网重要运行方式变化情况。(事前公开信息,月底前发布)

(4)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信息,包括各断面、各路径可用输电容量,影响断面(设备)限额变化的停电检修,以及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等。(事中公开信息,年度交易在交易前5个工作日、其他交易在交易前1个工作日发布约束信息)

(5)需要安全校核的市场交易的安全校核总体情况和具体原因等。(事后公开信息,在交易正式出清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

(6)中长期系统运行实际信息。包括:月度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新机组实际投产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事后公开信息,次月10个工作日内发布)

6.1.3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1)一次燃料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情况、机组出力限制、利用小时数等,年度分月发电能力预测,年度分月参与市场发电能力等。水电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每年11月底前报送次年预测信息)

(2)月度发电能力预测,月度可参与市场电量预测等。(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每月25日前报送次月预测信息)

6.1.4售电公司(含带配网售电公司)信息披露

根据交易公告要求,提供交易需求等信息。(私有信息,按交易公告时间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6.1.5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信息披露

根据交易公告要求,提供交易需求等信息。(私有信息,按交易公告时间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

6.2日前市场交易信息披露

6.2.1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市场主体已形成的中长期市场化合约信息。(事前私有信息,向相关市场主体提供,正式出清后次日发布)

6.2.2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1)统调负荷预测曲线、联络线外送曲线。(事前公开信息,运行日(D日)前一天(D-1日)9:30)

(2)滚动更新发电机组未来一周每日检修总容量、正备用需求、负备用需求。(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3)主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4)电网关键断面约束情况。(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5)必开必停机组(群)。(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6)清洁能源负荷预测。(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7)非市场机组出力计划曲线。(事前公开信息)

(8)抽蓄电站的蓄水水位。(事前公开信息)

(9)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运行参数、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等。(事前公开信息)

(10)日前交易每15分钟的节点电价。(事后私有信息,发电侧D-1日17:30)

(11)运行日机组开机安排及96点发电计划。(事后私有信息,D-1日17:30)

(12)日前电能量市场出清的概况信息,包括负荷情况、外送情况、最高最低价格及每日均价、机组启停情况。(事后公开信息,D日)

(13)日前市场用电侧统一结算点电价。(事后公开信息,用电侧D+1日发布)

6.2.3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机组基础信息:发电机组申报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机组启动费用(元/次),不同状态下的启动时间(小时),机组最大、最小技术出力(元/MWh),最小开机时间(小时),机组爬坡速率(MW/min)、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机组出力约束信息、电厂机组调峰、调频、调压性能参数等。(事前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

常规机组电能量价格申报信息:发电机组电能量报价,即机组运行在不同出力区间时单位电能量的价格。(事中私有信息, 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新能源机组申报信息:新能源机组申报次日96点发电预测曲线、不申报价格,以及未来三日72小时的发电功率预测曲线。(事中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D-1日9:00之前)

6.2.4电力用户信息披露

运行日的用电需求曲线,即运行日96点用电负荷。(事中私有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6.3实时市场交易信息披露

6.3.1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一般情况同日前市场申报信息;但当发电机组的物理运行参数与日前电能量市场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时,发电企业需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并经审核同意后确认生效。(事中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D-3日9:30之前)

6.3.2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1)超短期系统负荷预测。(事中公开信息实时更新)

(2)电网实时运行信息,每15分钟实时发布电网关键运行指标、联络线交换功率。(事中公开信息,实时更新)

(3)电力调度机构将实时电能量市场每15分钟出清的发电计划通过调度数据网下发至各发电机组,以及机组实际出力。(事中私有信息,实时更新)

(5)发电侧实时节点电价及节点权重信息。(事后私有信息,发电侧D+8日17:30)

(6)实时电能量市场出清的概况信息,包括负荷情况、外送情况、最高最低价格及每日均价,电网重要断面负载情况及运行情况。(事后公开信息,D+1日17:30)

(7)用电侧统一结算点实时电价。(事后公开信息,用电侧D+8日发布)

(8)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网络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等。(事后公开信息)

(9)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负责人、干预操作。(事后公开信息)

6.4调频调峰市场信息披露

6.4.1调频市场信息披露

(1)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可参与调频交易的市场主体;次日调频市场需求(MW)、省网直调负荷预测曲线(96点)、外送计划曲线(96点);调频市场的申报价格范围;调频市场申报开始、截止时间。(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调频服务供应商的中标结果等。(事后公开信息,D-1日17:30)

D日调频市场运行概况,包括实际调频总需求,所有中标机组的性能参数、里程、中标价、收益,因调频需求变化等其他原因临时调用机组调频情况。(事后公开信息,D+1日9:30)

(2)发电企业及调频服务供应商信息披露

调频性能参数。(事中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

调频价格。(事中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6.4.2深度调峰市场信息披露

(1)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次日系统负荷预测,风电、光伏的预测发电能力,电网安全运行必须保留的下旋备容量,预计弃风、弃光情况等;可参与深度调峰市场交易的发电机组;深度调峰市场的申报区间、价格上下限;火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市场的出力下限;市场申报开始、截止时间。(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深度调峰市场交易的市场出清结果,包括火电机组深调电力曲线(96点),可再生能源机组的增发出力曲线(96点),深度调峰市场的边际价格,预计弃风、弃光情况及深度调峰市场交易计划等。(事后公开信息,D-1日17:30)

D日深度调峰市场日清分概况,所有中标调峰机组报价、申报负荷区间、电量、收益等。(事后公开信息,D+1日17:30)

(2)发电企业及调峰服务供应商信息披露

调峰性能参数。(事前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参与深度调峰市场申报的调峰价格、下调容量。(事前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6.4.3启停调峰市场信息披露

(1)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因电网安全、民生供热等原因必开的火电机组;运行日负荷预测、外送计划风电、光伏预测,电网安全运行必须保留的下旋备;运行日电网安全运行必要的调频容量及竞价日之前三日调频机组深度调峰能力总和的平均值;当前在运机组最低技术出力、最大深度调峰能力总和;未来72小时的风电、光伏预测。(事前公开信息,D-1日9:30)

中标启停调峰机组序列、中标价格;中标机组批复的停机时间;需在运行日当日恢复并网的启停机组的批复并网时间。(事后公开信息,D-1日14:30)

(2)发电企业信息披露

机组深度调峰出力下限,最小停机时间。(事前私有信息,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D-1日10:30之前)

6.5结算信息披露

按日发布现货交易日清分信息,主要包括电量成分、电价、计量数据等。(事后私有信息,D+8日)

按月发布电力市场月度结算整体情况,主要包括中长期市场结算均价及结算电量、现货市场结算均价、结算电量,以及双轨制偏差费用、双轨制发电价格补贴、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分摊、机组启动补偿费用、必开机组成本补偿费用、用户侧偏差电费、阻塞费用、扣除新能源承担以后的辅助服务费用、新能源偏差回收费用、平衡资金收支情况等。(事后公开信息,次月20个工作日内)

6.年度(季度)信息披露

7.1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定期向市场主体发布年(季)度电力市场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需求、电力供应、交易组织、交易执行和结算、市场注册、电力市场建设、上年度某一时间段内每日的现货市场脱敏出清结果(包括脱敏机组申报量价及中标情况)等情况。(公开信息,次季度第一个月月底)

7.2售电公司信息披露

(1)独立售电公司年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持续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交易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遵守市场规则情况;对满足准入条件、公司资产、经营状况、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及强制退市等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的情况;与零售用户的购售电合同(协议)签订及履约情况;对零售用户的服务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开信息,次年3月底)

(2)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年报信息还应包括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参与市场情况、供电营业区变动情况、供电设施建设投产情况、供电营业区内用户变动情况、保底供电服务履行情况、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变化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情况等信息。(公开信息,次年3月底)

7.临时信息披露

8.1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组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披露变化的内容。(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10个工作日内)

8.2电网企业

电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披露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影响,以及处理情况。(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10个工作日内)。

8.3发电企业

(1)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10个工作日内)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的,应当披露事故的原因、涉事公司预计全年发电量、已发电量、停产整改期限及其对公司生产的影响。(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10个工作日内)

8.4售电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披露变化原因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众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10个工作日内)

(2)公司具有技术职称人员离职导致技术人员数量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披露从业人员变化信息。(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售电业务陷入停顿等情况,应及时发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

8.5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电力用户

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被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安全、环保整改,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事故的原因、涉事公司预计全年用电量、已用电量、停产整改期限及其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开信息,发生重大事项的5个工作日内)

8.依申请披露信息

9.1 申请方式

依申请披露信息纳入特定管理流程,由申请人发起申请,经第一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后获取相关信息。

(1)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为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

(2)申请表:申请人需书面向审核单位提供申请表,至少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信息内容、申请信息必要性说明、联系方式等信息;

(3)保密协议:任何被授权获取依申请披露信息的申请人均需签订保密协议。

9.2 申请流程

(1)申请审核单位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应联系申请人签署保密协议并披露相关信息。如申请审核单位认定申请不通过或披露信息范围需要调整,申请审核单位应10各工作日内书面提供解释说明,申请人如对此有异议进入争议调解流程。

(2)如果申请审核单位不能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合理准备并披露相关信息,申请审核单位必须向申请人说明延期披露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纳入延期流程的依申请披露信息披露申请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专栏披露,披露内容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和当前审核状态。

9.扩增信息披露范围

市场主体可依规申请扩增市场信息披露范围,具体流程如下:

(1)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所要求的信息,说明申请扩增信息的目的,说明所需信息的时间跨度,申请人的联络信息。

(2)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将发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信息联系人,电力交易机构网站上应公开信息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3)信息联系人应在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主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对该申请的初步意见,分为统一披露和无法达成一致、进入争议调整程序两种选项。

(4)信息联系人应跟踪所有的正式信息披露申请,并每月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出具报告,说明每项申请的性质和对该项申请的相应情况。

(5)任何正式的市场信息披露范围扩增申请都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上专栏公示,公示最晚在初步意见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要求披露的内容、审核结果(是否扩增)以及原因。

10.信息披露方式

(1)各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披露、发布信息。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电力交易平台,并为其他市场成员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报送、披露、发布信息提供便利。市场成员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等查看其访问权限内的信息。与发电生产密切相关的私有信息通过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发布。

(2)电力交易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和发布:

1)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网站、电力交易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

2)信息发布会;

3)微信等即时通讯群组;

4)便于即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11.信息披露变更

(1)发现披露的信息有误或需要变更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2)信息披露主体对已披露信息的变更行为对市场交易未造成实际影响的,该变更行为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生效。

(3)信息披露主体对已披露信息的变更行为对市场交易带来实际影响的,由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对其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认定变更行为不影响市场交易正常开展的,经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生效;评估认定变更行为影响市场交易正常开展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报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处理。

12.信息保密和封存

(1)公开信息向全体市场主体提供,所有市场主体有义务对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向市场外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

(2)私有信息向特定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主体有义务对获取的私有信息进行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

(3)电力交易机构有义务对市场主体向其提交备案的双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4)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市场信息的记录留存,用于市场竞争有效性验证。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主要指现货市场)当日情况的关键数据应记录封存。具体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市场出清模型、市场申报价信息、市场边界信息、市场干预行为、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实时运行数据等。

(5)市场运营机构应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

(6)封存的市场数据应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7)如无特殊规定,市场信息的封存期限为五年。

13.信息披露管理

(1)相关市场成员应按时间节点将信息披露内容提交电力交易机构,未能按时提供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电力交易机构按时间节点发布已收集的信息和未收集信息相关原因,披露信息及延期原因均未及时提供的,由信息提供相关责任部门自行承担责任。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发现披露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进行勘误并重新披露正确的信息。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问询,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责任方答复。

(3)山西能源监管办、山西省能源局,以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满足电网运行需要的相关私有信息)有权获知上述所有市场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市场成员隐私的相关信息。市场成员有义务保守获取的公开信息,不得向市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

(4)市场成员确属客观原因难以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提出申请,山西能源监管办经商省能源局同意后可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解释未按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别提示。

(5)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山西能源监管办开展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考评结果计入信用评价体系。

14.解释与修订

本指引由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根据电力市场发展需要,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对本指引列出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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