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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电网企业应向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

2020-06-28 10:13来源:山西能监办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交易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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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山西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其中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提到,同一投资主体关系的售电公司所代理(含绑定)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总交易规模的15%,超过的申报量由交易机构进行削减。若出现月度集中交易电量较少,多数市场主体均超过15%,交易机构可及时提出豁免建议,经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同意后及时处置。电网企业应当向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相应的输配电服务。

详情如下:

晋监能市场函〔2020〕45号

关于征求《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意见的函

山西省能源局、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维护山西电力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电力交易行为、信息披露工作和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开展市场监测和市场主体异常交易行为、市场主体投资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认定,建立健全电力市场运营风险管控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山西能源监管办组织起草了《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组织研究,并将反馈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于6月30日17:00前反馈至我办,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国瑞

联系方式:0351-7218490

电子邮箱:76349173@qq.com

附件:1.《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山西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

3.《山西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

4.《山西电力市场监测和关联及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

5.《山西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山西能源监管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一

山西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山西电力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保证电力市场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等监管法规规章和山西电力市场相关规则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电力市场监管。

第三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职能履行电力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对山西电力市场实施监管和行政执法。

山西省能源局等省级有关政府部门依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监管原则]电力市场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对象

第五条[监管对象]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是指在山西参与电力交易或为交易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包括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基本要求]电力市场成员应当遵守电力市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和实施细则,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一节 市场主体

第九条[市场结构监管]对市场主体在电力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

(一)同一投资主体关系的售电公司所代理(含绑定)月度集中撮合交易电量不得超过总交易规模的15%,超过的申报量由交易机构进行削减。若出现月度集中交易电量较少,多数市场主体均超过15%,交易机构可及时提出豁免建议,经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同意后及时处置。

(二)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在发生兼并重组、股权变动等投资关系变化时,应当按照市场注册管理制度要求将相关信息提交电力交易机构。

(三)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监管]对市场主体执行电力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遵守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制度情况;

(二)遵守市场规则和参与交易情况;

(三)履行交易结果和结算义务情况;

(四)遵守电力调度管理规程、规定和调度纪律情况。

(五)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平竞争监管]对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情况实施监管。

(一)市场主体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不得通过行使市场操纵力、串通报价或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市场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排挤竞争对手,不得利用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或误导交易对象;

(三)发电企业的售电企业(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

(四)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监管]对市场主体信息上报或披露情况进行监管。

市场主体应根据本办法配套的《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信息报送规定,按时如实上报或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

第二节 电网企业

第十三条[输配电服务监管]对电网企业按照市场规则提供输配电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向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相应的输配电服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拒绝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二)歧视性向市场主体提供输电服务;

(三)无正当理由差异性向市场主体提供属于非公众、非公开性质的输配电信息和交易相关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相应的抄表计量、合同签订和交易结算服务;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市场规则要求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计量数据;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要求,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和市场交易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

(七)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输变电设施管理]对电网企业管理输变电设施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输变电、配电设施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和可用性。

第十五条[电费结算监管]对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和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经市场主体确认无误的结算依据,按照结算相关规定,按期足额进行电费收付。

第十六条[不平衡资金监管]对中长期及现货市场中产生的不平衡资金的来源、归集、分摊或返还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规则,规范双轨制运行费用、成本补偿费用、用户侧偏差电费、阻塞费用以及用户自行退出市场产生的惩罚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差额等资金余缺管理,按期足额进行费用返还与分摊。

第十七条[竞争性售电业务独立监管]对电网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企业(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参加竞争性售电的,应当保证竞争性售电业务与输配电等管制性业务在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隔离,并在企业门户网站公开相关工作规范和承诺,主动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上述售电企业同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电业务与售电业务应当实现独立核算、财务分离。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监管]对电网企业信息报送、披露和保密情况进行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根据本办法配套的《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信息报送规定,按时如实上报或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伪造信息。

(二)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山西能源监管办或省能源局的要求以及所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的名录,开展现货出清模型算法验证,并按要求公开验证的过程与结果。

(三)电网企业应当建立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制度,确定信息等级与类别、知情范围,规范信息获取、传递、使用等流程,做到全面留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未经允许不得违反规定获取或泄露信息。

第十九条[重要信息岗位人员回避监管]电网企业应当在本系统范围内建立重要信息岗位从业人员回避制度。

重要信息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掌握电网拓扑参数与基础数据、线站与电厂检修安排(包括计划与非计划)等可能对交易行为和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岗位。

上述岗位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该人员应当在重要信息岗位实施回避任职。

第三节 市场运营机构

第二十条[市场注册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主体管理情况监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制度,明确市场主体准入注册、信息变更、注销退出等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持续开展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动态更新管理。

第二十一条[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实施监管。

(一)各类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组织和服务情况;

(二)按照职责或政府授权,实施市场临时干预情况;

(三)提供交易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情况;

(四)依据交易结果,安排或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和开停机组合等实施调度情况;

(五)执行电力调度规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场运营监测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监测情况进行监管。

(一)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根据“谁运营、谁监测”原则,按照数据接口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电力市场监测信息化系统,并满足监管机构市场交易监管系统接入的要求。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主体合规性、市场结构评估、市场行为分析、市场绩效分析、信息披露及时性、电网运行安全性、边界数据准确性以及市场全息追踪和日志信息等。

(二)在保证电网安全的情况下,调度机构应当与交易机构实现系统互通,交易数据与信息实时共享。

(三)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市场监测中发现的规则缺陷,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修改完善的动议;

(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市场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上报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三条[市场风险防范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情况实施监管。

(一)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谁运营、谁防范”原则,建立电力市场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辨识、分析、预警和处置市场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障电力市场运营平稳;

(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开展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管委会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有效防范电力市场风险。

第二十四条[技术保障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技术支持系统保障情况实施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建设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保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市场运营与交易的需要。同时,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要预留接口,二级市场交易支持技术系统将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五条[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运营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一)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运营管理工作制度并对外公开;

(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受理有关市场主体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

(三)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业务咨询制度,及时受理市场主体有关市场业务咨询和意见建议;

(四)电力交易机构与电力调度机构、不同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不同电力交易机构之间、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市场计量、营销和财务等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业务衔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与保密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信息披露时间和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管。

(一)应根据本办法配套的《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信息报送规定,在规定时间和内容范围内准确披露以下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分不同周期披露企业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结算信息;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将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二)电力交易机构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山西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要求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不得瞒报虚报信息或拖延时间披露。

(三)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运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对直接或者间接掌握电力市场运营中相关商业秘密数据的知情岗位及其人员实施管理,做到全面留痕,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重要信息岗位人员回避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岗位从业人员回避制度。

重要信息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掌握电网拓扑参数与基础数据、交易组织与结算、合同管理、技术支持系统运维、线站与电厂检修安排(包括计划与非计划)等可能对交易行为和结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岗位。

上述岗位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该人员应当在重要信息岗位实施回避任职。

第四章自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自律监督体系]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能源局依法制定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及配套指引,指导建立市场自律管理制度。

山西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管委会”)负责建立市场自律管理制度,对市场成员执行市场规则和有关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监督。

市场成员应当遵守市场自律管理制度,进行自身合规性检查和相互监督,共同防范市场风险。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信息报送]山西能源监管办根据履行监管职责需要,有权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报送电力市场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三十条[监管信息系统]山西能源监管办建立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将相关信息接入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稽核]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按照国家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名录,直接或间接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开展市场业务稽核、市场运营情况和风险防范评估等工作,特殊情况开展专项稽核。

(一)第三方市场业务稽核机构应在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上,独立开展市场业务稽核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交工作报告。市场业务稽核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市场运营情况、评估市场效率和市场风险防范有效性、提出市场规则修改合理性建议、提供违反市场规则行为线索及处理建议等。

(二)第三方机构的稽核和评估费用,未收取交易费前,暂由发电企业双细则考核费用或新建机组差额资金中支付;收取交易费后,由交易费收入中支出。

第三十二条[信用评价] 经省能源局授权,电力交易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征信档案,评价结果在电力交易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并将公示结果报送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

第三十三条[失信惩戒]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场主体发生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应计入其征信档案,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必要时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暂停交易或强制退出市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信息披露]山西能源监管办有权按相关规定要求电力市场成员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和无歧视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对电力市场成员开展现场检查。

第三十六条[市场干预] 当出现电力供应严重不足,或电力系统内发生重大事故,或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生故障,或重大政治保电时期等情况导致电力市场难以正常运行,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的授权进行市场干预,干预情况及时向山西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报告,并视情况向市场成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市场暂停] 当市场主体出现以下情况时,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能源局可以暂停其参与全部或某类市场化交易品种:

(一)存在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二)滥用市场力、串通交易、合谋获利等影响市场化交易公平开展的;

(三)存在恶意报价、伪造合同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四)山西能源监管办和省能源局依据市场规则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市场中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山西省能源局可作出中止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主体公布中止原因。

(一)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二)市场规则不适应市场化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四)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市场化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六)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其他监管措施]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山西能源监管办可以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整改、出具监管意见、暂停交易资格等监管措施,并且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违反规定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山西能源监管办可以给予提醒、约谈或提出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改换选等监管建议。

第四十条[监管结果公开]山西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纠纷调解]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市场主体与运营机构之间发生电力市场争议纠纷时,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市场管委会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的,可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或省能源局等申请行政调解。

(一)当事人可直接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或省能源局申请行政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参与电力市场争议纠纷调解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和市场管委会调解电力市场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

(二)提供虚假电力市场注册资料的;

(三)行使市场操纵力的;

(四)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第四十三条[电网企业的法律责任]电网企业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开放电网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场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的;

(二)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

(三)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规定实施电力调度的;

(四)未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网运行规(准)则、电力调度规则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的;

(六)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电力企业、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电力市场规则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信息报送规定的法律责任]电力企业、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的,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监管指引]山西能源监管办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监管指引。

第四十八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山西能源监管办会同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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