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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签订《购电服务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2020-06-24 08:57来源: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作者:逯尧关键词:电力用户电力体制改革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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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开始的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经过5年已经进入深水区,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已经形成。自改革以来,售电公司的发展十分迅速,其向电力用户提供的商业服务模式和取费模式也是多样的。对于电力用户而言,在签订《购电服务合同》时需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吕能源法律服务圈”ID:zhonglv_lawfirm 作者:逯尧)

纠纷的表现情形

基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通常约定,按照电力用户成交电量按照某种分成模式计算售电服务费,需要注意的是服务费只有在电量成交才会产生。

电力用户往往不能完全熟悉和掌握电力交易的相关规则和惯例。对于售电公司“绑定交易”和因工作过失导致错过交易的情形,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需要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册。电力用户将注册委托给售电公司后,电力交易机构同步生产账户,此时售电公司掌握账户、交易密码和密钥。实践中存在售电公司将账户与其绑定的情形,在电力用户委托其他售电公司时决绝解除绑定的情况。

售电公司因工作过失导致错过交易的情形,往往表现为未按照委托事项完成电力交易信息的注册、备案;未按照委托要求错过或未进行电量申报。

电力用户风险防范措施

1.掌握电力交易市场注册信息

对于电力交易市场的注册活动,如果电力用户具备条件应自行完成注册或要求售电公司完成注册后,掌握注册信息及账户密码和交易密钥。

2.按购电结果支付服务费的风险

售电公司按照按照购电交易结果收取服务费是市场中的普遍模式。售电公司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完成《购电服务合同》约定的购电服务时,电力用户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时会因为服务费的计算方式而产生不同结果。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购电服务合同》中约定在购电完成后才按约定计算服务费,一旦出现纠纷,该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的可能。海城市石粉二厂有限公司与东北售电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2018)辽02民终8272号,二审法院认定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并非有偿代理关系。上述情况下,电力用户必须证明售电公司存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证明责任明显高于过错的证明责任。

电力用户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考虑《购电服务合同》的服务费计费方式,交易成功后再确定服务费同样存在风险。如果采用购电成功后才产生服务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售电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另外建议在《购电服务合同》中约定售电公司的成功购电为强制性合同义务,从而在售电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主张赔偿责任。

原标题:电力用户签订《购电服务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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